員工在午休期間突發的嚴重疾病是否算作工傷?我們一起看一則相關案例;午休時間,我公司一名員工突發腦充血中風。盡管他被醫院從生命危險中救出,但他癱瘓了,無法工作。請問,這是工傷嗎?公司該如何處理?
[案例分析]
這不是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條件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負傷;視同工傷的條件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依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在醫療期內企業支付的病假工資標準根據地方政府有關規定確定,最低不得低于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80%.需要注意的是,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六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序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勞動者在工作中患病或者未受傷害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認定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也不得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