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管理,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加強對生育保險基金的監管,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欲了解更多有關北京市生育保險規則的信息,請參見以下介紹。
一、被保險人在分娩前連續9個月繳納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節育、計劃生育手術、生育津貼等醫療費用。
二、連續繳費不足分娩前9個月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生育津貼。
三、參保職工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分娩之月后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
補支標準按照以下辦法執行:
(一)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險繳費基數低于分娩后12個月的繳費基數的,按照分娩之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補支;
(二)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險繳費基數高于分娩后12個月的繳費基數的,按照分娩前連續繳費期間和分娩后12個月繳費期間的平均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補支。
補支的生育津貼高于用人單位已發放的產假工資的,其差額部分用人單位應當補發給個人;補支的生育津貼低于用人單位已發放的產假工資的,其差額部分用人單位不得向個人追回。
四、參保人員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應當與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其中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低于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生育保險應當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60%征繳。
五、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做好生育保險與社會保險其他險種繳費基數的核對工作,準備核定參保人員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
六、提高生育保險自然分娩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三級醫院、二級醫院、一級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