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了解多少?不同地區的情況有什么不同嗎?以下部分將介紹青島市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情況。希望對您了解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有一定的參考價值,祝你閱讀愉快!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⑴用人單位辦理解聘備案,經辦機構審核享受失業保險金資格和月數。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應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持職工個人檔案、單位和區(市)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已簽章的《失業人員登記表》、《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市內四區用人單位到青島市就業服務中心解聘備案服務窗口、五市三區用人單位到單位所在市、區就業服務中心為職工辦理解聘備案和檔案轉移手續。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受理用人單位報送的解聘備案材料,審核單位和個人參加并繳納失業保險情況,符合條件的,即時辦理失業人員解聘備案手續,同時,按照國務院、省、市失業保險政策的相關規定,審核、確認職工本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核定個人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月數,出具《參加職業指導和失業登記通知單》,由用人單位在3日內送達解聘職工個人。
⑵個人進行失業登記。
已解聘備案的人員應持《參加職業指導和失業登記通知單》按規定時間到指定機構參加統一的職業指導,并自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爭議處理調解裁決文書、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60日內,持《失業登記通知單》回執、本人戶口簿、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兩張、指定銀行的結算賬戶存折或銀行卡,到戶口所在地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五市及城陽區到市、區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申領《失業證》(五市三區為《求職證》)。
符合享受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在失業登記的同時,可向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或五市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領失業保險金申請,填寫《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確認書》,由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或五市就業服務中心核準其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資格。每月15日前核準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申請的,個人可自核準當月申領失業保險金;每月15日及以后核準申領失業保險金申請的,失業人員自核準的次月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因下列情況,本人不能申領的,可委托家庭其他成年成員持本人的書面委托書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材料,向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或五市就業服務中心申請代辦申領手續:
①失業人員患病住院期間(憑醫院開具的住院證明);
②失業人員患嚴重病癥行動不便(憑醫院診斷證明);
③失業人員患精神病院外治療期間(憑醫院診斷證明);
④女性失業人員生育后第一個月內(憑嬰兒出生證)。
以上情況消失后,應由本人按時申領。
失業人員未在規定的60日內辦理申領手續的,視為放棄當次申領,其未享受的失業保險金予以封存,并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待其再次符合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時失業保險繳費年限予以合并計算,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最長不超過24個月。
⑶個人按月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實行按月申領制度。每月16日至20日,失業人員本人持《失業證》(《求職證》)和個人圖章,到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或區(市)就業服務中心申領當月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當月未申請失業保險金的,不予補發,并自動順延至下月。連續兩個月未申請的,視為放棄申請,對未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予以查封,同時停止其他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