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是國家和社會通過立法,在懷孕、生育的女職工暫時停止工作時,為其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并為其提供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照顧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目的是通過向職業婦女提供產假福利、醫療服務和產假,幫助她們恢復工作能力。欲了解女性生育保險的特點,請參閱以下介紹。
我國生育保險的現狀
目前,中國生育保險的現狀是兩種制度并存:
第一種是由女職工所在單位負擔生育女職工的產假工資和生育醫療費。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二種是生育社會保險。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應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女職工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支出情況等確定,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職工個人不繳費。參保單位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后,其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為貫徹實施勞動法,原勞動部在總結各地生育保險改革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于1994年12月頒布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試行,至今已有近20年。《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對企業職工生育保險的基本原則、實施范圍、待遇標準、基金管理、監督機制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此后,全國有31個省(區、市)已經出臺了生育保險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本省(區、市)生育保險制度作出了具體安排。
11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起草了《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主要對生育保險適用范圍、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經辦管理和監督、相關法律責任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征求意見和修改完成后,《生育保險辦法》即將施行,《生育保險辦法》施行之日起,原勞動部1994年12月發布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生育保險的特點
保險對象的特定性享受生育保險的對象主要是女職工,隨著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有些地區允許在女職工生育后,給予配偶一定假期以照顧妻子,并發給假期工資;還有些地區為男職工的配偶提供經濟補助。
無論女職工妊娠結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規定得到補償。無論胎兒存活與否,產婦均可享受有關待遇,并包括流產、引產以及胎兒和產婦發生意外等情況,都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提供的醫療保健以預防保健為主,必要的短期醫療為輔。孕產期的醫療保健主要是對這些生理機能變化進行觀察,提供保護,預防發生不測。分娩屬于自然現象,正常情況下不需要特殊治療。
產假有固定要求。產假要根據生育期安排,分產前和產后。產前假期不能提前或推遲使用。
生育保險金具有一定的福利色彩。生育期間的經濟補償高于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提供的生育補貼一般是女職工的原工資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險項目。此外,在我國,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而是由被保險單位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