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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失業保險政策
沈陽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
失業保險金按沈陽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沈陽失業保險金辦理條件:
1、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被迫中斷就業。《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沈陽失業保險金辦理流程:
1、用人單位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面告知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管理失業保險機構備案。
2、失業人員自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送達之日起60日內,到經辦機構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
3、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7日內,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從確認后的次月起發放失業保險金,同時提供其他保險待遇。
沈陽失業保險金辦理時限:
10個工作日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