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華就業的外國人是否應當和中國人一樣參加社會保險?這是每個外國人和錄用外國人的企業均關心的問題。
2011年7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該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從該條使用的“參照”一詞來看,并未強制要求在華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隨后于2011年9月6日發布《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其第三條規定,在中國依法注冊或登記的用人單位依法招用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與境外雇主訂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國境內注冊或者登記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工作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社會保險,由境內工作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暫行規定》于2011年10月15日生效實施。同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再次出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強調,各地要嚴格執行《社會保險法》和《暫行辦法》,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外國人納入社會保險覆蓋范圍,督促用人單位和外國人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參保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我們從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相關部門了解到,目前,北京、蘇州、深圳、佛山、廣州、天津、青島等地均要求在當地工作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有的地方還出臺了相關配套規定對外國人繳納社會保險的具體操作問題進行了規范,如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中心發布的《關于在本市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做好在本市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
但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對在上海就業的外國人沒有強制繳納社會保險的要求,用人單位與依法就業的外國人可以就是否參加社會保險進行協商;若協商一致參加社會保險的,可以在上海參加社會保險。
由此可見,那么在實務操作中,各地并非均強制要求在華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需結合各地的具體要求最終決定是否為外國人繳納社保
此外,就外國人在中國繳納社會保險時所擔心的重復繳納的問題,中國政府正積極與各國進行雙邊社保協定的磋商,以減少就業人員和企業的負擔,更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目前,中國已分別同德國、韓國、丹麥、芬蘭等國簽署了社會保險協定,約定雙方駐在國人員互相免繳特定的社會保險費用,中國與日本、法國、比利時、瑞典等國的磋商也正在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