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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各地開始執行上調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同時,享受失業烏魯木齊失業保險參保人員,失業后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每月最少上漲了81.2元。
1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布了各地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上調后的標準從本月起開始執行。各地對本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及其它失業保險待遇所做的調整,是依據上調后不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按規定進行的。
目前,自治區失業保險參保人員失業后,領取失業保險金最多不能超過24個月。失業保險金期限第1至第12個月的,每人每月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期限第13至第24個月的,每人每月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5%領取。
而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其參加失業保險的年限有關。參保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可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可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可領取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6年的,可領取1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繳費時間滿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滿1年,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時間增加1個月,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今年,自治區不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四個檔次為1210元、1020元、940元、865元,分別比原標準增加120至125元不等,平均增幅13.92%。
其中,烏魯木齊從895元漲到1020元,依據這個標準,失業保險金期限第1至第12個月,由原來的626.5元漲到714元,增加87.5元;失業保險金期限第13至第24個月,由原來的581.8元漲到663元,增加81.2元。
據悉,除了失業保險金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相關聯的公益性崗位人員工資、最低養老金保證數、病假期間工資、職工待崗生活費、傷殘津貼等標準,也將陸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