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保險消費風險提示是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是保障保險消費者知情權、受教育權等基本權利的重要手段。在新形勢下,為深入貫徹監管和公司保險消費風險提示工作的要求,我司通過常見的侵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用“以案說險”這種通俗易懂、易于接受的宣傳方式,致力于提高保險消費者風險識別和自我保護能力,減少保險消費糾紛,防范保險消費風險聚集。
案情簡介:我司于凌晨3點20分接到承保奧迪車輛報案,報案人趙某稱其朋友楊某于當日凌晨1點50分左右駕駛車輛不慎追尾前方出租車,事故造成標的奧迪車輛前部嚴重受損。后經調查奧迪車輛行車軌跡發現,車輛事故發生前,車輛駕駛員為一黑衣男子;而自稱事故駕駛員的楊某于事故當日凌晨2點左右曾前往事故現場。楊某到達現場后將其身穿的白色上衣與報案人、事故真實駕駛員趙某身穿的黑色上衣進行了互換,隨后為趙某的事故頂包。
案例分析:按照保險合同規定,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如存在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以及存在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等行為,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車輛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案例中真實駕駛員趙某為防備交警調查監控追究其法律責任以及騙取非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賠償,不僅聯系其朋友楊某前來換衣頂包,而且還承諾三者方出租車司機予以4000元“封口費”讓其做偽證。最終該案因趙某與楊某鞋子尺寸不符、兩人換衣未換鞋暴露破綻被公安機關識破。
消費者注意事項:通過這個案例,小編在此再次提醒各位車主“飲酒不開車,開車不飲酒”,如遇飯局酒局,可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車出行或酒后通過代駕服務安全返家,同時小編再次向大家普及一下與該案相關的法律法律:
1、飲酒駕駛與醉酒駕駛的標準。飲酒駕駛(人體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在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之間)屬于違法行為;醉酒駕駛(人體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屬于犯罪行為。
2、飲酒駕駛與醉酒駕駛的處罰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交通安全法》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處暫扣駕駛證六個月,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如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交管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本案涉及的違法行為。根據《刑法》規定,本案駕駛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聯系他人頂包駕駛已構成保險詐騙罪;頂包駕駛員以及三者出租車司機還會因包庇酒駕行為構成包庇罪。
各保險公司應注意:
1、各公司應建立以預防為主的長效宣傳教育機制,充分通過線上線下對車主進行安全行車宣傳,線上通過網絡媒體或公司官網、官微播放酒后駕駛危害性的視頻短片或相關推文;線下可開展例如配合公安交管部門的宣傳活動、通過公司LED屏幕播放酒后駕駛宣傳標語或印制并分發安全駕駛知識折頁等教育形式,全方位提升保險消費者的安全意識以及風險防范意識,努力營造安全依法駕車的社會氛圍。
2、另建議各公司可定期通過短信、微信、公眾號推送等方式提醒車輛被保險人安全行車不酒后駕駛,同時可積極推動酒后代駕增值服務,有效減少醉酒駕駛肇事的風險發生概率。
發布保險消費風險提示是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是保障保險消費者知情權、受教育權等基本權利的重要手段。在新形勢下,為深入貫徹監管和公司保險消費風險提示工作的要求,我司通過常見的侵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用“以案說險”這種通俗易懂、易于接受的宣傳方式,致力于提高保險消費者風險識別和自我保護能力,減少保險消費糾紛,防范保險消費風險聚集。
案情簡介:我司于凌晨3點20分接到承保奧迪車輛報案,報案人趙某稱其朋友楊某于當日凌晨1點50分左右駕駛車輛不慎追尾前方出租車,事故造成標的奧迪車輛前部嚴重受損。后經調查奧迪車輛行車軌跡發現,車輛事故發生前,車輛駕駛員為一黑衣男子;而自稱事故駕駛員的楊某于事故當日凌晨2點左右曾前往事故現場。楊某到達現場后將其身穿的白色上衣與報案人、事故真實駕駛員趙某身穿的黑色上衣進行了互換,隨后為趙某的事故頂包。
案例分析:按照保險合同規定,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如存在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以及存在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等行為,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車輛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案例中真實駕駛員趙某為防備交警調查監控追究其法律責任以及騙取非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賠償,不僅聯系其朋友楊某前來換衣頂包,而且還承諾三者方出租車司機予以4000元“封口費”讓其做偽證。最終該案因趙某與楊某鞋子尺寸不符、兩人換衣未換鞋暴露破綻被公安機關識破。
消費者注意事項:通過這個案例,小編在此再次提醒各位車主“飲酒不開車,開車不飲酒”,如遇飯局酒局,可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車出行或酒后通過代駕服務安全返家,同時小編再次向大家普及一下與該案相關的法律法律:
1、飲酒駕駛與醉酒駕駛的標準。飲酒駕駛(人體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在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之間)屬于違法行為;醉酒駕駛(人體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屬于犯罪行為。
2、飲酒駕駛與醉酒駕駛的處罰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交通安全法》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處暫扣駕駛證六個月,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如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交管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本案涉及的違法行為。根據《刑法》規定,本案駕駛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聯系他人頂包駕駛已構成保險詐騙罪;頂包駕駛員以及三者出租車司機還會因包庇酒駕行為構成包庇罪。
各保險公司應注意:
1、各公司應建立以預防為主的長效宣傳教育機制,充分通過線上線下對車主進行安全行車宣傳,線上通過網絡媒體或公司官網、官微播放酒后駕駛危害性的視頻短片或相關推文;線下可開展例如配合公安交管部門的宣傳活動、通過公司LED屏幕播放酒后駕駛宣傳標語或印制并分發安全駕駛知識折頁等教育形式,全方位提升保險消費者的安全意識以及風險防范意識,努力營造安全依法駕車的社會氛圍。
2、另建議各公司可定期通過短信、微信、公眾號推送等方式提醒車輛被保險人安全行車不酒后駕駛,同時可積極推動酒后代駕增值服務,有效減少醉酒駕駛肇事的風險發生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