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消費者楊先生于2020年1月續保時,發現其2019年車船稅未繳納且已產生滯納金,為此前往保險公司,請求保險公司予以解決。經保險公司核實,楊先生車輛交強險起保日期為2019年1月,其提前于2018年12月購買交強險,當時無法繳納2019年車船稅,2019年楊先生也未到稅務機關及時繳納車船稅,最后形成滯納金。保險公司接到楊先生請求后,協助客戶通過稅源系統補繳車船稅及滯納金。
案例分析:依法納稅是每一位公民的責任與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期限繳納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代收代繳稅款時,可以一并代收代繳欠繳稅款的滯納金”,第二十三條“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按繳稅規則,保險公司2018年12月簽單時不能代繳2019年車船稅,如車主2019年沒有自行到稅務機關繳納或2019年度沒有提前續保,就會產生車船稅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在代收稅款時,稅源系統將一并計收欠繳稅款和滯納金。
消費提醒:車主在辦理交強險時,保險公司只能代繳當年車船稅,無法跨年收取。年底提前續保的客戶,辦理保險后,涉及當年檢車的需在檢車前繳納車船稅;不涉及當年檢車的,可選擇第二年自行到稅務大廳繳納或繼續提前續保,避免漏繳。
典型案例:消費者楊先生于2020年1月續保時,發現其2019年車船稅未繳納且已產生滯納金,為此前往保險公司,請求保險公司予以解決。經保險公司核實,楊先生車輛交強險起保日期為2019年1月,其提前于2018年12月購買交強險,當時無法繳納2019年車船稅,2019年楊先生也未到稅務機關及時繳納車船稅,最后形成滯納金。保險公司接到楊先生請求后,協助客戶通過稅源系統補繳車船稅及滯納金。
案例分析:依法納稅是每一位公民的責任與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期限繳納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代收代繳稅款時,可以一并代收代繳欠繳稅款的滯納金”,第二十三條“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按繳稅規則,保險公司2018年12月簽單時不能代繳2019年車船稅,如車主2019年沒有自行到稅務機關繳納或2019年度沒有提前續保,就會產生車船稅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在代收稅款時,稅源系統將一并計收欠繳稅款和滯納金。
消費提醒:車主在辦理交強險時,保險公司只能代繳當年車船稅,無法跨年收取。年底提前續保的客戶,辦理保險后,涉及當年檢車的需在檢車前繳納車船稅;不涉及當年檢車的,可選擇第二年自行到稅務大廳繳納或繼續提前續保,避免漏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