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登記條件說明
1、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
2、有求職就業意愿;
3、在本市已經辦理暫住登記處于失業狀態;
4、在廣州市穩定就業滿6個月,自失業之日起180日內。
辦理失業登記準備材料
1、本人身份證;
2、《廣州市失業登記表》;
3、本市有效的居住證明;
4、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5、離職、辭職或解聘證明(與原單位不屬勞動關系);
6、停業證明或注銷證明(個體經營、私營企業或民辦非企業);
7、《殘疾人證》(殘疾人);
8、《就業失業登記證》(如持有)。
失業登記流程:
辦理失業登記流動人員備齊上述所需資料到現居住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交申請,經辦人員將對申請人員情況及提交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資料齊全的給予受理,并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
有以下情形的將注銷失業登記:
1、通過各種形式實現就業的;
2、已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超出法定勞動年齡的;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5、入學、服兵役、移居市外或境外且戶籍遷出本市的;
6、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7、終止就業要求或3次以上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
8、連續180天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或進行求職查詢的;
9、失業登記超出有效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