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救濟金是指勞動者暫時喪失工作和勞動收入后,在等待就業期間,向當地政府申請的一種援助救濟。
發放條件
領取失業救濟金需滿足以下條件:
(1)失業員工在法定勞動年齡之內具有勞動能力并且失業;
(2)失業前按已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且連續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或以上;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a、終止勞動合同的,即合同到期;
b、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c、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或辭退的;
(4)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符合上述條件的失業人員,自終止或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內,可以向社保機構失業部門辦理申領手續。必須本人辦理,如代辦,需失業員工授權委托,并出具經公證處公證后的委托書。
辦理手續
失業救濟金的領取,應辦理以下手續:
(1)取得原單位發給的失業證明。包括企業的性質、失業的原因、符合國家規定的材料。勞動合同制工人還要持《勞動手冊》、戶口簿、身份證等材料。
(2)進行失業登記。即持上述材料到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填寫失業職工登記表,領取失業職工手冊。
(3)領取失業救濟金。即持失業職工手冊按有關規定定期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領取失業救濟金。
發放標準
失業救濟金調整后的發放標準:
(1)連續工作時間不滿5年的,失業救濟金月發放標準為224元;
(2)連續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救濟金月發放標準為240元;
(3)連續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救濟金月發放標準為256元;
(4)連續工作時間滿15年以上的,失業救濟金月發放標準為272元;
(5)從第13個月起,失業救濟金月發放標準一律為224元。
停放情況
應當指出的是,在下列情況下,停止發放失業救濟金及其他費用:
(1)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屆滿;
a、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b、參保繳費滿一年可享受2個月失業保險待遇,繳費滿2年可領取4個月失業金,依此類推,最多可領取24個月即兩年時間;
c、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2)參軍或者出國定居的;
(3)重新就業或進入中專以上的全日制學校學習的;
(4)在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
(5)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以及辦理了離休、退休手續的;
(6)在領取失業救濟金內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的。
凡符合上述情況之一就立即停止發放失業救濟金及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