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我國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職工在失業后可以依法領取失業保險,那么辭職后失業保險怎么辦?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程序的規定有哪些?下面,小編整理了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程序的知識,供大家學習參考。
一、辭職后如何辦理失業保險
《社會保險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程序
1、用人單位出具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轉移手續。
2、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
辦理失業登記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重要條件,失業登記的主要內容有失業人員的個人情況,原就業情況,失業時間、原因等失業情況。辦理失業登記后,失業人員一般可以接受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的免費職業介紹、職業指導服務;參加適應市場需求的職業培訓并按規定減免培訓費用;按規定享受各項就業扶持政策;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和其他的失業保險待遇。
3、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以下證明材料:本人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經辦機構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后,應當及時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對審核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計算申領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數額和期限,在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并建立失業保險金領取臺賬,同時將審核結果告知失業人員,發給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證件。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也應告知失業人員,并說明原因。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可以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綜合上面的介紹,失業后辦理失業保險要符合相應的條件和程序。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領取失業保險金程序的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