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許多人都在為生活奔波,做著各種各樣的工作,有人失業了,也有的人很好的工作下去了,然而,失業的人,也有他們迫不得已的辦法,所以導致失業,那么什么是失業金呢?曠工開除能領失業金嗎?
一、曠工開除能領失業金嗎
如果參保了失業保險,可以在失業狀態下享受失業補貼金。享受失業金是有一定條件的: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
只要滿足以上條件,是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
其失業金的領取有這樣方面的規定:累計交納滿一年不足兩年的時間的,可以領取到三個月的失業金,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以此類推,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即兩年時間。
手續包括失業證,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失業登記,身份證等。
相關手續需要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天內辦理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二、法律對待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原則有三:
1、訂立程序合法。
2、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3、已經向勞動者公示。
只要符合這三項條件,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就具有法律效力,企業與勞動者都應當嚴格遵守。
按照上述規定,如果單位沒有相關的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帶有強制性的規定,訂立程序也不一定合法,也就是說沒有經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所以規章制度本身就不合法,勞動者就可以不執行。
對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要求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上述要求單位一般不會輕易給你,只有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不收費),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并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關于失業金
按《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