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發放標準
各市(縣)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長短,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由省統一確定。
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保定市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情況
領取材料
1.本人身份證
2.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3.失業登記與求職證明
4.參加失業保險與繳費情況證明
5.一寸相片3張
領取流程
1.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2.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3.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辦理時限:
10個工作日內完成
領取期限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4.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