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失業保險條例》和勞動保障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等有關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想要了解更多關于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程序是怎么樣的知識,請看下面的介紹。
(1)辦理失業證明。
《失業保險條例》要求,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人員可以按此規定,向原工作單位索取失業證明。
用人單位必須按此規定,主動為失業人員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證明應當注明失業人員的姓名、年齡、工種、工作時間、工資級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等基本情況,及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時間、原因等。
在開具失業保險證明的同時,用人單位還應主動告知失業人員到什么地方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等。
(2)辦理失業登記。
在辦理失業證明后,失業人員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失業證明等材料,及時到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的負責失業登記的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的負責失業登記的經辦機構一般是指,保管本人失業保險關系的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如當地的失業保險科(所、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