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失業保險金是用職工在職期間勞資雙方各分擔50%積累起來的雇傭保險金和稅金支付的。失業保險金的宗旨是“幫助再就業”,是為了保證失業期間的生活和便于尋找新工作,并重新就業。失業保險金并不是支付給所有的退職職工,而是僅權支付給那些想就業,并積極尋找工作的退職職工。
在日本如果職工提出辭職,公司方面要發給離職書。退職職工把離職書交住地附近的公共職業安定所(職業介紹所),接受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的審查,然后才能取得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證。
要取得領取保險金資格需要具備許多條件。按規定,必須是“處于失業狀態,具有積極就業欲望和隨時就業的能力(身體和環境),能夠就業而沒有就業的人。”
公共職工安定所在決定給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后大約一周時間需要舉行說明會,再經過大約三周后才能被“認定失業”。從認定失業之日算起,一周后發給第一次失業保險金。但是,失業保險金并非每個月自動發放,而是原則上每四周要進行一次“認定失業”。
發放失業保險金的金額和天數的計算,是根據工資和被保險人的雇傭保險時間(6個月以上),以及截止離職日的年齡等情況分階段地計算的。
我們再看看支付天數的計算問題。根據被保險者的保險時間和離職時的年齡的不同支付給90-300天的失業保險金。另外,對于計時工等“短期被保險者”,則按照與一般被保險者不同的標準支付給90-120天的失業保險金。計時工如果符合:一周勞動時間在20小時以上,估計雇傭時間在一年以上和年收入在90萬日元以上。這三種情況,就必須加入雇傭保險。
如果給付天數還剩余1/3,并在45天以上,而且達到了肯定會雇傭1年以上等9項條件的話,要向再就業的人發放“再就業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