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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五條注意事項
原城鎮職工大額救助辦法與職工大病保險辦法并軌,在職職工、退休職工個人每年繳納的40元、60元大額救助費,按多渠道籌資部分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務核算制度按有關規定執行。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由現行的50336元調整到25萬元。凡需補繳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均按繳費基數的4.2%計算補繳金額,補繳年限期間不劃個人賬戶,住院費用不予報銷。
取消市、縣社保局每月預留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的職工醫保、居民醫保10%保證金的規定。如各定點醫療機構違規,處罰的違規費用將從當月支付的醫保基金中扣除。
為提高職工醫保個人賬戶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職工個人賬戶基金使用由看病就醫向預防疾病延伸,即在原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適用范圍的基礎上,參保人員可以用個人賬戶基金在定點零售藥店和基層醫療機構購買藥品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保健食品(健字)、消毒食品(衛消字)以及國家管理的一類(指通過常規管理足以保證其安全性、有效性的醫療器械)、二類醫療器械(指對其安全性、有效性應當加以控制的醫療器械)。
參保患者轉外就醫醫療費用的報銷(包括公差、探親、旅游時在外地突發疾病發生的住院費用),由個人先行自理10%費用調整為個人先行自理5%費用,再按醫保住院政策規定核報。個人先行自理的5%費用部分不納入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的報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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