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繳納一定比例的醫療保險費,在參保人因患病和意外傷害而就醫診療,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其一定醫療費用的社會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由三個部分組成: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已從制度上實現了“覆蓋城鄉居民”,使全體公民實現“病有所醫”。
一、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一)參保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二)繳費比例: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8%左右(全區具體標準,各統籌地區根據情況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職工個人繳納費率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繳費分3種參保方式:統帳結合、統籌基金、住院醫療保險。統帳結合個人繳費率為上年度全區城鎮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統籌基金個人繳費率為上年度全區城鎮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6%;住院醫療保險個人繳費率為上年度全區城鎮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
二、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參保范圍: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非從業城鎮居民、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和少年兒童。
(二)繳費:具體繳費比例(額度)由各統籌地區確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三、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一)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的6倍。
(二)列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病種暫有21種,具體為:血友病、重型和中間型地中海貧血、結核病活動期、類風濕性關節炎、肝硬化、慢性腎功能不全(包括非透析治療和透析治療)、冠心病、糖尿病、各種惡性腫瘤、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高血壓(Ⅱ期以上)、帕金森氏綜合癥、慢性充血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調劑治療、甲亢、系統性紅斑狼瘡、腦血管疾病后遺癥、慢性肝炎治療鞏固期、銀屑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癥、偏執性精神障礙)。參保人員門診處方藥量一般不得超過3天量,慢性病一般不超過7天量。
(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城鎮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