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員工工傷保險管理是怎樣做的?
1、我國工傷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塊形管理),不同于德國“同業公會”的管理體制(條形管理)。如果我國采用德國模式,那么,在地(市)級以上統籌層次的范圍內,經過費率的調整,費率檔次會以倍數增加,將不利于規范管理。如果將德國的模式加以改造,在統籌范圍內,采取分層管理方式(在行業之間實行差別費率,在行業內部實行浮動費率),就能發揮促進工傷預防的效能,提高操作性,同時也能體現工傷保險的保障性和差別性。
2、要建立科學和規范的費率機制。可按行業分類標準,根據近年來發生工傷事故率、因工傷亡人數、工傷程度及支付傷亡待遇的費用情況進行測算后,研究制定全國的“行業風險費率表”。風險等級要隨著風險的變化定期調整,實行動態管理。
3、從社會保險的發展要求看,目前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必須建立地(市)級以上的統籌層次。各地工傷保險機構可參照“全國行業風險費率表”,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不低于15個檔次的差別費率,以充分發揮工傷保險促進工傷預防的效能。
4、各地工傷保險機構,應在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建立浮動系數表。每年根據當地實際發生工傷事故頻率(取死亡、重傷、輕傷中的最高值)確定浮動值,對企業費率檔次進行調整,即當工傷事故率高于或低于浮動值時,對下一年的費率上調或下調1~2個檔次。
5、為實現“以支定收”的原則,必須改變“粗放管理”的收繳方式。國家要研究制定統一的工傷保險“準備金”制度,即制定結存一年工傷保險費用的資金比例,對工傷保險基金結余做出限定。在此基礎上,實行工傷保險費用的征繳延后一年的滯后性收取模式,以上一年度的支出來決定本年度的收繳。
6、國家要制定統一的收繳率計算公式,使收繳費率規范化。各地應據此并結合實際計算出繳費費率,繳費函數應以企業工資總額、行業風險等級、分攤系數、浮動值為變量。
7、要改變將結余資金返還給企業的作法。理由是:(1)企業用返還的資金改造不安全設備,只能是杯水車薪;而且有的企業可難會把返還資金挪作他用,而不用于設備改造。(2)將部分結余資金返還給企業(如有的地區返還企業當年繳費總額的40%),說明提取的費率不合理,超過了“以支定收”的額度。這不僅會影響工傷保險機構的信譽,而且這種“獎勵”的意義在“邊際效益遞減規律”作用下會愈來愈小。至于資金結余較多的地區,可將一定比例的結余資金作為“準備金”,這樣既可解決“準備金”的籌集問題,又能減少資金結余過多。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我國員工工傷保險管理是怎樣做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