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知識一般具有比較強的專業性,所以很多人對于它了解起來比較困難,比如原保險和再保險是什么,很多人就一頭霧水。首先,我們一起來看它們的概念分別是什么吧。發生在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的保險行為,稱為原保險(也叫直接保險)。發生在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保險行為,稱為再保險。再保險是保險人通過訂立合同,將自己已經承保的風險轉移給另一個或幾個保險人,以降低自己的風險責任的保險行為。簡單地說,再保險是“保險人的保險”。
一般情況下我們稱將其直接業務承包出去的保險人作為原保險人,將接受再保險業務的保險人稱為再保險人。再保險是在原保險的基礎上,以原保險人的風險責任為保險標的的的一種補償性保險。無論原保險是賠付還是補償性,再保險人對原保險人的賠償只是補償性的。原保險合同中再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系。原保戶無權直接向再保險人提出索賠要求,再保險人也無權向原保戶提出保費要求。另外,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未進行賠償為理由,拖延或拒絕對保戶的賠償;再保險人也不能以原保險人未履行義務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原保險和再保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保險,保險公司在經營上對它們采取不同的方式。首先,原保險關系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保險人直銷以及代理人和經紀人的中介作用。再保險除了靠保險人之間主動接觸外,更主要依賴再保險經紀人促成再保險關系的建立。
其次,在原保險人承保新業務和再保險人接受分入業務時,他們做出承保判斷的基礎有所不同。原保險人注重標的的風險狀況,例如,財產保險中所保財產的地理位置、構造、安全管理情況,以及壽險中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病史、職業、愛好等情況。再保險業務主要考慮業務來源、國家和地區的政治和經濟形勢,特別是在通貨和外匯管制方面的情況;業務發展趨勢,包括國際上和所在國或地區有關這種業務的費率和傭金等情況;提出分保要求的分出公司的資信情況等。
最后,對于原保險和再保險,我們還需要了解到的信息就是雖然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的保險原則基本相同,但合同的基本條款不同。例如,共同歸責條款、過失責任條款等都是再保險合同所特有的。此外,原保險與再保險在經營、管理手段、依據標準等方面也不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