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買了4份保險,明明確診乳癌卻被保險公司拒賠50萬,保險公司給出的理由:寫錯了病歷不賠。
世界之大真是無奇不有,在保險業內,我們經??梢月犅劦揭恍┯嘘P保險拒賠的案例,而今天這場案例非常地特殊,前后就因為醫生的一個書寫瑕疵,結果保險公司以此為由公然拒賠50萬。那么這其中到底發生了什么事情呢,下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案例發展
2014年5月,蔡某在吉林長春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兩全保險,附加10萬保額的重疾險,2016年3月,蔡某再此來到該公司投保了三份定期防癌險,合計保額8萬元,按照合同約定,如果蔡某確診合同約定的癌癥后,保險公司將會按照5倍的癌癥賠付金進行賠償,即40萬。
2017年7月11日,蔡某突然感到上身胸悶脹痛,于是便去醫院檢查,結果卻被檢查出患有右乳癌,但由于醫生的書寫瑕疵,在病歷書上的確診病情欄目框內,寫著“右乳癌CT2NOMOMIIa期?”,得知病情的蔡某,很快便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可保險公司卻直接拒絕了賠償,理由是病歷上出錯,無法確定是否患病。保險公司表示,如果蔡某能夠對上述問題進行合理解釋,并配合工作人員檢查,就可以重新啟動蔡某的理賠程序。
對于保險公司的說法,蔡某非常不滿,二話不說直接起訴保險公司。在法庭上,蔡某提供了醫院的證明書(表示此病例具有瑕疵),并作出了確診乳癌的合理解釋,經過法院的調查審驗,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付50萬的保險金。
為什么保險公司一開始拒賠,最后還是賠了?
其實本次案例,保險公司本身的做法就不合理,單單因為一個“?”就否定了被保人已經確診的某種疾病,而且在蔡某提供證明材料的時候,保險公司并不認同,一定要他再次進行檢查才能確認,但其實保險公司的做法并不合理,從后期法院的審理中可以看得出來,實際上蔡某提供的材料足夠證明病情的真實性,所以保險公司理應賠償。
從這次案例中,我們可以總結出哪些要點?
(1)由于醫院的疏忽,導致病歷出錯,這種事很常見,在我看來,保險公司根本沒有必要一心放在追究單一證據上,而只需要從整體層面來判定,這個案件是屬于形式錯誤還是實質錯誤,如果是實質錯誤,那保險公司不用承擔責任,但如果是形式錯誤,保險公司就一定要賠。
(2)理賠證據出現瑕疵,一般可以分為形式瑕疵和實質瑕疵,具體要根據理賠證據和案件的聯系和影響力度來判定,而這次案例,很明顯可以看得出來,由一個“?”引起的糾紛,這就是形式瑕疵,所以它并不影響理賠證據的完整性,保險公司自然要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