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各種各樣的風險時有發生,而哪里有風險,哪里就有保險生長的土壤。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之間的金融往來越來越多。市場經濟雖然是信用經濟,但都是經濟學家的一廂情愿。現實情況是,不誠實時有發生,無論是主動的還是強行的,借款人的意外傷害保險應運而生。
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的含義: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是一種新型保險,其特點主要體現在本保險的被保險人是借款人,本保險的性質是意外傷害保險。這種保險的具體含義是,當被保險人遭遇事故時,保險公司將幫助被保險人償還部分債務,從而減輕被保險人家庭的經濟負擔。
2013年9月30日,經營一家養殖場的張某向涇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崇文信用社貸款50萬元,貸款時投保保險公司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保費1193.42元,身故保險金額50萬元。
2014年5月6日,張某駕駛電動摩托車載著妻子行駛時,與一輛相向駛來的道路清掃車發生碰撞,張某當場死亡,其妻受重傷搶救無效身亡。6月12日,保險公司接到家屬報案電話后,立即對案件開展全面走訪調查,核清事故內容,最終于2014年7月30日向其家屬支付保險賠款50萬元。
理賠注意事項
一是被保險人的出險類型,如被保險人因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身故將獲得100%賠付,如被保險人因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傷殘,保險公司則按照合同約定的比率進行賠付。
二是給付對象,這類保險產品的支付對象一般是銀行或信用合作社。但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已還清部分貸款的,保險公司將代替被保險人償還剩余部分貸款,并將剩余部分支付給被保險人的其他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值得注意的是,這類保險產品除了提供一般意外傷害保險理賠所需的信息外,還應提供銀行或信用社出具的“不還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