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責任險和團體意外險是兩種不一樣的保險,但是他們具體的不同體現在哪些方面呢?今天我們就來講一講。定義不同:
雇主責任風險是指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主可以通過參加工傷保險和購買雇主責任保險轉嫁雇主責任風險。這是兩個類別的保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屬于人壽保險序列,雇主責任險屬于財產保險中責任險序列。被保險人不同,團意險被保險人是員工;雇主責任險被保險人是公司;。
保障范圍不同:
1、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障范圍: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殘疾、燒燙傷或在醫院接受治療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請注意,如果沒有達到燙傷/燒傷、傷殘級別或者死亡的,一般不屬于保險責任)。
2、雇主責任保險保障范圍: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雇員因發生下列情形而導致傷殘或死亡,并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依照國內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醫療費用、誤工費用、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出險情形可參考《工傷保險條例》:
依據保險法相關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即如果發生某次事故,雇主依法可不承擔責任,那么絕對不屬于雇主責任險保險責任。
保障風險不同:
保障的風險不同,團體意外險保障的是員工遭受意外傷害的風險,不論是否在上班期間,和自己購買一個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區別不大。雇主責任險負責賠償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一般是這樣的規定,也有其他例外的情況)發生傷殘或死亡,依法應由公司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換句話說,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原本應由公司負有的賠償責任。所要達到的效果不同,團意險可以相當于一種福利,算是公司幫員工出錢買了一份保險。雇主責任險實際上是給公司給自己買的保險,保護公司的利益的。還有其他很多區別的地方,團意險壽險公司和財險公司都有,雇主責任險只有財險公司才可以經營。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一般為員工福利,在法律意義上不能減免應當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一般來說受益人為員工本人或者近親屬;雇主責任險的保障范圍以法律法規為基礎,可作為一種法律風險轉移,受益人一般為員工本人。
綜上所述:兩者之間區別很大,雇主責任險賠的錢是針對投保者,也就是單位,是單位應該賠給職工的錢,而且職工在非工作期間的意外傷害是不賠的。包括職業病傷害,誤工費,訴訟費等。意外險賠的錢是賠給被保險人的,也就是受傷害者,不管保險公司賠給了被保險人多少錢,都不能免除單位應該賠給個人的錢。但是對被保險人的保障是24小時全天候的。工作不工作期間受到的意外傷害都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