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37號國務院令,公布《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為此,重慶銀保監局發布2021年第7號消費提示,提醒廣大消費者及早識別、自覺遠離非法集資行為。
一、非法集資的界定
? ?《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該定義明確了非法集資的三要件:一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即非法性;二是“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性;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
二、涉嫌非法集資的常見形式
《條例》列舉規定了涉嫌非法集資的常見形式,包括: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臺、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三、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條例》明確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集資參與人應珍惜自己的財產,對投資風險予以密切關注,對于投資的項目應當通過政府網站進行核實,多向有關專業人員進行咨詢,認準正規融資渠道,謹慎投資,以免因投機心態誤入非法集資的圈套,不要將非法集資的“陷阱”誤認為“餡餅”,給個人和家庭帶來沉重的債務負擔和心理壓力。
“文章來源: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2021年1月2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37號國務院令,公布《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為此,重慶銀保監局發布2021年第7號消費提示,提醒廣大消費者及早識別、自覺遠離非法集資行為。
一、非法集資的界定
? ?《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該定義明確了非法集資的三要件:一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即非法性;二是“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性;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
二、涉嫌非法集資的常見形式
《條例》列舉規定了涉嫌非法集資的常見形式,包括: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臺、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三、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條例》明確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集資參與人應珍惜自己的財產,對投資風險予以密切關注,對于投資的項目應當通過政府網站進行核實,多向有關專業人員進行咨詢,認準正規融資渠道,謹慎投資,以免因投機心態誤入非法集資的圈套,不要將非法集資的“陷阱”誤認為“餡餅”,給個人和家庭帶來沉重的債務負擔和心理壓力。
“文章來源: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