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8日,車主陳某麗向保險公司報案稱,其駕駛的奔馳牌小轎車在商場地下停車場因駕駛不慎,右前角碰撞柱子,造成本車右前大燈及前杠受損,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經核查,該標的車前檔原有破損,但因該車未投保玻璃單獨破碎險,車主原想開至修理廠自費更換。但后經某修理廠慫恿,車主改變初衷,為減少損失,前杠及右前大燈讓該修理廠套上舊件,后由該修理廠工作人員親自駕駛,在車庫故意碰撞柱子,編造了該事故并要求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公司在收集相關證據并多次對車主勸導無效后,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積極介入,讓車主主動退回了該案的理賠款,同時拔出蘿卜帶出泥,讓該修理廠退回了之前所制造的虛假歷史賠案。 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14版)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第八條第(一)款相關規定,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屬于責任免除范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各位車主發現自有車輛存在保險責任范圍外的損失時,切不可貪圖一時便宜,人為制造虛假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損失,騙取保險金。這種行為觸犯了刑法,構成保險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8條第1款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2019年6月18日,車主陳某麗向保險公司報案稱,其駕駛的奔馳牌小轎車在商場地下停車場因駕駛不慎,右前角碰撞柱子,造成本車右前大燈及前杠受損,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經核查,該標的車前檔原有破損,但因該車未投保玻璃單獨破碎險,車主原想開至修理廠自費更換。但后經某修理廠慫恿,車主改變初衷,為減少損失,前杠及右前大燈讓該修理廠套上舊件,后由該修理廠工作人員親自駕駛,在車庫故意碰撞柱子,編造了該事故并要求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公司在收集相關證據并多次對車主勸導無效后,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積極介入,讓車主主動退回了該案的理賠款,同時拔出蘿卜帶出泥,讓該修理廠退回了之前所制造的虛假歷史賠案。 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14版)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第八條第(一)款相關規定,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屬于責任免除范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各位車主發現自有車輛存在保險責任范圍外的損失時,切不可貪圖一時便宜,人為制造虛假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損失,騙取保險金。這種行為觸犯了刑法,構成保險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8條第1款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