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21年8月,客戶A先生來電報案,訴稱其駕車出險后,遲遲未理賠,要求盡快理賠。經案情核實,該車投保時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車,而該車實際為滴滴營業車輛,事故當天該車通過滴滴平臺載客數起,且該起事故系滴滴載客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根據責任免除條款“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拒賠。最終客戶簽訂協議,自愿放棄索賠。
【案例分析】
第五十二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風險提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不管是從情理還是法理的角度,私自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使得車輛遭受危險的程度增加,而沒有告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可以不賠。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車輛投保時須如實根據車輛的實際用途及實際使用性質進行投保,以免出險后得不到賠償,以致風險得不到轉移。
【案例簡介】
2021年8月,客戶A先生來電報案,訴稱其駕車出險后,遲遲未理賠,要求盡快理賠。經案情核實,該車投保時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車,而該車實際為滴滴營業車輛,事故當天該車通過滴滴平臺載客數起,且該起事故系滴滴載客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根據責任免除條款“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拒賠。最終客戶簽訂協議,自愿放棄索賠。
【案例分析】
第五十二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風險提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不管是從情理還是法理的角度,私自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使得車輛遭受危險的程度增加,而沒有告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可以不賠。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車輛投保時須如實根據車輛的實際用途及實際使用性質進行投保,以免出險后得不到賠償,以致風險得不到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