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21年1月20日,張先生向保險公司反映,稱其投保了出租人綜合保險,保單中所承保的名下出租屋內,租客不慎受傷,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處理。
二、案例分析
經了解,該客戶的租客劉某于周日中午下樓梯時不慎摔倒,劉某的舍友當即將其送往附近醫院就醫。經過保險公司理賠人員現場的多方走訪,結合傷者劉某及其舍友對事故經過和當時環境的陳述,核實劉某在下樓梯時摔倒屬個人意外事故,不屬于出租人綜合保險中列明的責任事故,故本次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三、消費提醒
出租人綜合保險屬于責任保險,發生租客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事故時,需判斷是否為出租房屋或其配套設施發生以下事故造成的:(一)火災、爆炸;(二)電氣線路或電器設備漏電;(三)燃氣泄漏,包括因燃氣用具原因造成的;(四)建筑物主體結構遭破壞或者倒塌;(五)出租房屋附屬的安裝物、擱置物、懸掛物、管道因意外事故倒塌、脫落、墜落、爆裂。若事故為非房東責任造成的損失,則不在出租人綜合保險的保障范圍內。
因此,我們建議消費者在投保出租人綜合保險時充分了解產品后再做投保選擇,充分保障自己的利益。若您有相關保險需求,也可同客戶經理提出,客戶經理會根據您的要求向您推薦適合的保險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