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0年7月,私家車車主饒先生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商業保險,投保險種:車輛損失保險、第三者商業責任保險以及車損險、三責險不計免賠特約條款。2021年2月,饒先生車輛發生自燃,其向保險公司報案后保險公司以標的車未投保自燃險拒賠,但饒先生認為保險公司應該按照2020年9月19日車險商改后的新規理賠。
案例分析:
根據綜改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免除部分第九條:下列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災;規定,饒先生未投保自燃損失險,其車輛自燃損失不屬于車損險賠償范圍。
政策依據:
2020年9月車險實行綜改后,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責任第六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規定,車損險保險責任已涵蓋車輛自燃損失,但僅針對綜改后投保的有效保單,對于綜改前投保的保單,保險公司只能按投保人簽訂的保險條款約定進行理賠。
風險提示:
綜改后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從原有的12.2萬元提高到20萬,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11萬元提高到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從1萬元提高到1.8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維持0.2萬元不變;無責賠償限額按照相同比例進行調整,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1.1萬元提高到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從1000元提高到18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維持100元不變。
綜改后的商業車險保險責任則更加全面,新的機動車示范條款中的車損險保險責任增加了機動車全車盜搶、地震及其次生災害、玻璃單獨破碎、自燃、發動機涉水等保險責任,刪除了事故責任免賠率、無法找到第三方免賠率等免賠約定,為消費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車險保障服務。
典型案例:
2020年7月,私家車車主饒先生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商業保險,投保險種:車輛損失保險、第三者商業責任保險以及車損險、三責險不計免賠特約條款。2021年2月,饒先生車輛發生自燃,其向保險公司報案后保險公司以標的車未投保自燃險拒賠,但饒先生認為保險公司應該按照2020年9月19日車險商改后的新規理賠。
案例分析:
根據綜改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免除部分第九條:下列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災;規定,饒先生未投保自燃損失險,其車輛自燃損失不屬于車損險賠償范圍。
政策依據:
2020年9月車險實行綜改后,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責任第六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規定,車損險保險責任已涵蓋車輛自燃損失,但僅針對綜改后投保的有效保單,對于綜改前投保的保單,保險公司只能按投保人簽訂的保險條款約定進行理賠。
風險提示:
綜改后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從原有的12.2萬元提高到20萬,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11萬元提高到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從1萬元提高到1.8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維持0.2萬元不變;無責賠償限額按照相同比例進行調整,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1.1萬元提高到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從1000元提高到18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維持100元不變。
綜改后的商業車險保險責任則更加全面,新的機動車示范條款中的車損險保險責任增加了機動車全車盜搶、地震及其次生災害、玻璃單獨破碎、自燃、發動機涉水等保險責任,刪除了事故責任免賠率、無法找到第三方免賠率等免賠約定,為消費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車險保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