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消費者姜先生,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駕駛員及其乘車人死亡、所駕駛車輛受損。其家屬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酒駕、毒駕既屬于保險條款的免賠事項,又屬于法律規定的禁止性規定。駕駛人對于法律規定的禁止性規定,對由此給受害者造成的損失應該由駕駛人自行承擔法定的賠償責任,這種責任如果通過保險理賠得到救濟,一方面勢必會放縱該類等嚴重違法行為的發生,給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帶來巨大的傷害,不利于社會穩定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另一方面勢必將自己的法定責任推卸給保險人,將會嚴重影響法律的權威,不利于維護國家司法公信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做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第九條: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3、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4、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
提醒客戶在購買保險前,一定對保險責任條款清楚了解,要知道在哪些情況下保險公司承擔理賠責任,購買的保險都有哪些保障范圍和內容。尤其是免責條款,是保險公司明確標明不能給與理賠的事項,飲酒駕駛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強制性規定,違反文明駕車、安全行車的公序良俗,在雙方簽訂《保險合同》時明確約定了“飲酒”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付事項。飲酒不能駕車、飲酒駕車應由責任人承擔損失。酒駕、毒駕屬于商業險免賠事項,已經是眾所周知的一般社會生活常識,保險消費者應牢記于心,避免在現實生活中發生保險免除責任中的損失,產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