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某客戶在保險公司投保全能衛士家庭財產綜合險,主要投保財產為房屋主體及室內裝潢,保險金額為40萬元。
2022年某日,客戶向保險公司報案稱,水管爆裂造成家庭財產受損。
二、案例分析
接到報案后,保險公司查勘人員立即與客戶聯系了解情況,并按約定時間趕到事故現場。經過現場查勘確認財產損失約為800元,后向客戶索要單據,詢問是否存在重復保險的情況,得知客戶在某家保險公司也有該標的的家財險保單并且已經得到800元賠付。我司查勘員隨即告知客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及保險基本原則中的損失補償原則,即不能通過保險理賠不當獲利,故該保單無法重復賠付。
三、案件結論
針對上述情況,我司查勘人員向客戶解釋財產保險四大原則中損失補償原則規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恰好使保險標的恢復到未出險前的狀況,即保險補償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的經濟利益。”故此案對客戶再次索賠的部分拒絕賠付。
四、案件提示
建議客戶在投保家財險時,應結合自身情況,理性投保。重復保險的保單在出險時通知應各方保險公司共同定損,避免產生誤解和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