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29日被保險人涂**駕駛電動車與楊**駕駛的電動車雙方碰撞,造成楊上雙受傷,經交警認定,涂人丁負本次事故的全責。2022年2月雙方進行了調解,被保險人涂**認為其投保了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額為198000元,在未向保險公司報案、了解保單相關信息及賠付項目的情況下同意賠付楊**各項損失5萬元,雙方進行了簽字賠付。
同時涂**將相關材料送至保險公司進行索賠,經核實,其在保險公司投保的非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為三年保單,保單中特別約定:本保單三年累計賠償限額為198000元,每年賠償限額為66000元,每次事故約定賠償限額為11000元(其中每次事故人身傷亡限額10000元,每次事故醫療費用限額為500元,每次事故財產損失限額500元),保險公司按照保單約定本次事故賠付11000元進行賠付。
【案例分析】
目前市場上的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均設有“特別約定”條款,對累計賠償限額、每年賠償限額、每次事故約定賠償限額進行了約定,本案保險公司按照保單約定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進行,了賠付,被保險人涂**承擔了4萬元。
【風險提示】
在購買保險時,消費者要仔細閱讀保單條款及特別約定等重要事項,避免因未告知或告知不準確而影響保險合同效力,做到明明白白買保險。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29日被保險人涂**駕駛電動車與楊**駕駛的電動車雙方碰撞,造成楊上雙受傷,經交警認定,涂人丁負本次事故的全責。2022年2月雙方進行了調解,被保險人涂**認為其投保了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額為198000元,在未向保險公司報案、了解保單相關信息及賠付項目的情況下同意賠付楊**各項損失5萬元,雙方進行了簽字賠付。
同時涂**將相關材料送至保險公司進行索賠,經核實,其在保險公司投保的非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為三年保單,保單中特別約定:本保單三年累計賠償限額為198000元,每年賠償限額為66000元,每次事故約定賠償限額為11000元(其中每次事故人身傷亡限額10000元,每次事故醫療費用限額為500元,每次事故財產損失限額500元),保險公司按照保單約定本次事故賠付11000元進行賠付。
【案例分析】
目前市場上的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均設有“特別約定”條款,對累計賠償限額、每年賠償限額、每次事故約定賠償限額進行了約定,本案保險公司按照保單約定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進行,了賠付,被保險人涂**承擔了4萬元。
【風險提示】
在購買保險時,消費者要仔細閱讀保單條款及特別約定等重要事項,避免因未告知或告知不準確而影響保險合同效力,做到明明白白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