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21年10月3日,張先生在“滴滴出行”網約車平臺接到一單出行訂單,在行駛過程中,張先生駕駛的小車不慎與李女士的小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保險公司認為,事發時張先生在從事“滴滴”網約車運輸服務,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該車商業保險的賠償責任。
二、案例分析
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第十條及第二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能及時通知被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張先生利用私家車從事“滴滴”網約車運輸服務,車輛使用性質本質上已經從家庭自用變成了商業運營,進而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張先生卻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變更車輛使用性質,因此保險公司在商業險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無需賠償。張先生個人則需承擔交強險以外的賠償責任。
三、消費提醒
從私家車從事網約車運輸服務那一刻起,實質上已將車的“家用”性質悄然改為了“營運”性質,卻又往往未能按照營運車輛的標準購買保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乘客和車主都可能面臨被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風險,相應的損失難以得到保障。因此,私家車從事網約車運輸服務,應及時告知保險公司,變更車輛使用性質并繳納營運車輛相關的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