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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險】既往病史莫隱瞞,如實告知守誠信,謹防保險變“風險” 返回列表頁>>

【引言】

伴隨著保險業的迅速發展,消費者的風險防范意識也在不斷增強。作為保險消費者,在投保過程中應充分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切勿隱瞞實情,得不償失。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李某通過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短期個人健康險,想為自己增加一份保障。在投保告知環節,李某自述身體狀況良好,無既往病史。根據保險公司投保流程,李某填寫了投保單、健康告知書等,順利完成投保。

2022年5月,李某向保險公司報案稱投保后確診身患乳腺癌,申請理賠。經查看了解其病史得知,李某的實際確診日期是在投保前的2021年9月。但李某在2022年3月投保個人健康險時,在《個人健康告知欄》中“是否患有良/惡性腫瘤等各項疾病”欄勾選了“否”。因李某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理賠人員聯系告知本案無法獲賠,并解除了保險合同。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了最大誠信原則作為基本法則,貫穿于整個保險活動當中,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都應該遵守。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進一步規范了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與保險有關的重要事項告知保險人,應盡到“如實告知”義務。

【相關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風險提示】

1、 如實告知是國家法律基本原則

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如實告知”是投保人應盡的義務,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與保險有關的重要事項告知保險人的一項保險法律原則。投保人的告知義務是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對于保險公司的健康詢問等內容,投保人需誠實作答。

2、 全方位規范投保人告知義務

作為保險消費者,需要客觀地完成健康狀況詢問等。如通過互聯網平臺投保,線上銷售頁面也有“健康告知”等內容提示,投保人應如實回答。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可能導致無法獲得賠償、被單方解除合同的結果。

3、 充分認識保險保障功能

作為保險消費者,應充分認識保險保障基本權利、保險方案及責任范圍等,針對保險產品的疑問做好提前溝通了解,同時仔細閱讀保險合同的詳細內容,特別關注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賠償限額、理賠條件等重要內容。正確認知保險保障范圍,全面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最后提醒保險消費者:消費者選購保險產品的初衷是規避風險并在風險發生時獲得賠付。在投保時,不論是財產還是人身類保險產品,應首先仔細閱讀投保告知書,如涉及健康告知等事項須如實勾選并填寫相應情況,千萬不要抱有僥幸心理,以免發生“人財兩空”,謹防保險變“風險”。

【以案說險】既往病史莫隱瞞,如實告知守誠信,謹防保險變“風險”
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欄(新) 2022-07-08 5

【引言】

伴隨著保險業的迅速發展,消費者的風險防范意識也在不斷增強。作為保險消費者,在投保過程中應充分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切勿隱瞞實情,得不償失。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李某通過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短期個人健康險,想為自己增加一份保障。在投保告知環節,李某自述身體狀況良好,無既往病史。根據保險公司投保流程,李某填寫了投保單、健康告知書等,順利完成投保。

2022年5月,李某向保險公司報案稱投保后確診身患乳腺癌,申請理賠。經查看了解其病史得知,李某的實際確診日期是在投保前的2021年9月。但李某在2022年3月投保個人健康險時,在《個人健康告知欄》中“是否患有良/惡性腫瘤等各項疾病”欄勾選了“否”。因李某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理賠人員聯系告知本案無法獲賠,并解除了保險合同。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了最大誠信原則作為基本法則,貫穿于整個保險活動當中,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都應該遵守。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進一步規范了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與保險有關的重要事項告知保險人,應盡到“如實告知”義務。

【相關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風險提示】

1、 如實告知是國家法律基本原則

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如實告知”是投保人應盡的義務,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與保險有關的重要事項告知保險人的一項保險法律原則。投保人的告知義務是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對于保險公司的健康詢問等內容,投保人需誠實作答。

2、 全方位規范投保人告知義務

作為保險消費者,需要客觀地完成健康狀況詢問等。如通過互聯網平臺投保,線上銷售頁面也有“健康告知”等內容提示,投保人應如實回答。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可能導致無法獲得賠償、被單方解除合同的結果。

3、 充分認識保險保障功能

作為保險消費者,應充分認識保險保障基本權利、保險方案及責任范圍等,針對保險產品的疑問做好提前溝通了解,同時仔細閱讀保險合同的詳細內容,特別關注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賠償限額、理賠條件等重要內容。正確認知保險保障范圍,全面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最后提醒保險消費者:消費者選購保險產品的初衷是規避風險并在風險發生時獲得賠付。在投保時,不論是財產還是人身類保險產品,應首先仔細閱讀投保告知書,如涉及健康告知等事項須如實勾選并填寫相應情況,千萬不要抱有僥幸心理,以免發生“人財兩空”,謹防保險變“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