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0年王某購買了一份百萬醫療保險,投保時,銷售人員仔細詢問其健康狀況和既往病史,客戶均反饋無異常。2021年下半年,王某因“胃竇炎、腎結石”等病癥住院治療。經調查發現,王某在2019年,也就是投保前2年內,多次因該病癥住院治療。
經了解,王某通過朋友介紹推薦購買了百萬醫療保險,投保時,朋友告訴王某,個人信息是隱私,只要投保時不告知自己真實身體狀況,就有可能成功投保,后續申請理賠時有可能會得到理賠金,所以王某隱瞞了曾經住院治療的病情。最終,因“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既往病史”,保險公司給出拒絕賠付的理賠處理意見。
【案件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消費者提示】
在現實案例中,由于保險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產生的保險理賠糾紛并不少見。為了確保您的保險權益,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
1、購買產品時應盡到如實告知的義務。保險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時,一定要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內容,了解產品責任,應當對保險該向保公司所詢問的承保相關問題進行如實告知,例如既往病史、健康狀況等,以保證出險時獲得保險保障。
2、不偏聽偏信,保護個人信息安全。不要輕易聽信非專業保險人員或無證照的保險代理機構給出的投保告知建議,更不要向其提供個人信息資料,以保障個人信息的安全性。購買保險時,應該遵循誠信原則和詢問告知原則,對保險公司所詢問的事項,不要因為“病已經治好了”“沒住過院”等思想誤導,忽略了對既往病史、健康狀況的如實告知。
3、投保后也可以補充告知。在投保完成后,若發現有遺漏未如實告知的事項,或當被保險人或承保標的風險發生變化時,投保人應險公司對未盡事項進行補充告知說明,保險公司將根據補充告知的信息對保單進行重新審核,給出更符合投保人情況的承保結論。
【案情簡介】
2020年王某購買了一份百萬醫療保險,投保時,銷售人員仔細詢問其健康狀況和既往病史,客戶均反饋無異常。2021年下半年,王某因“胃竇炎、腎結石”等病癥住院治療。經調查發現,王某在2019年,也就是投保前2年內,多次因該病癥住院治療。
經了解,王某通過朋友介紹推薦購買了百萬醫療保險,投保時,朋友告訴王某,個人信息是隱私,只要投保時不告知自己真實身體狀況,就有可能成功投保,后續申請理賠時有可能會得到理賠金,所以王某隱瞞了曾經住院治療的病情。最終,因“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既往病史”,保險公司給出拒絕賠付的理賠處理意見。
【案件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消費者提示】
在現實案例中,由于保險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產生的保險理賠糾紛并不少見。為了確保您的保險權益,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
1、購買產品時應盡到如實告知的義務。保險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時,一定要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內容,了解產品責任,應當對保險該向保公司所詢問的承保相關問題進行如實告知,例如既往病史、健康狀況等,以保證出險時獲得保險保障。
2、不偏聽偏信,保護個人信息安全。不要輕易聽信非專業保險人員或無證照的保險代理機構給出的投保告知建議,更不要向其提供個人信息資料,以保障個人信息的安全性。購買保險時,應該遵循誠信原則和詢問告知原則,對保險公司所詢問的事項,不要因為“病已經治好了”“沒住過院”等思想誤導,忽略了對既往病史、健康狀況的如實告知。
3、投保后也可以補充告知。在投保完成后,若發現有遺漏未如實告知的事項,或當被保險人或承保標的風險發生變化時,投保人應險公司對未盡事項進行補充告知說明,保險公司將根據補充告知的信息對保單進行重新審核,給出更符合投保人情況的承保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