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半年,佳木斯農戶馬先生在保險公司投保了食用菌種植保險。2022年5月下旬,馬先生通過電話向保險工作人員咨詢,稱其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水稻、木耳兩種作物的種植保險,但保險公司只賠償了水稻的損失,木耳的損失并未賠償。工作人員迅速查找馬先生的承保和理賠資料,發現原來該客戶在保險公司投保的90萬袋木耳保險中,有不足6千袋木耳受到了輕微的暴雨災害影響,損失甚小。根據食用菌種植保險條款,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菌袋的損失率達到10%(含)以上時才負責賠償。馬先生的木耳受損情況并未達到10%損失率的起賠點,因此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本案提到的“起賠點”也稱起賠線,是根據食用菌種植保險(地方政策性)條款中得來的。一般情況下,農業保險(傳統成本類)條款規定:在保險期間內,因自然災害、生物災害和意外事故影響及危害,致使保險作物損失的,且損失率達到30%(含)以上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農戶報案后,保險公司按照相關規定對受損農作物進行理賠。根據“五公開、三到戶”的工作要求,將定損結果向農戶公開,對損失程度超過10%的木耳按照條款要求進行理賠。 農業保險的起賠點是為了補償真正受災農戶恢復生產而專門設置的,是衡量最終定損結果是否能夠進行賠付的標準。被保險人及保險公司都應該嚴格遵照條款規定,依法合規的進行農險理賠款的支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