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21年6月19日,赤峰某學校學生因踢足球導致腿部脛骨平臺骨折住院治療,其父在我司為孩子投保了學生幼兒保險,保單期限為2020.06.22日—2021.06.22日,出險后報案于我司查勘人員,我司告知其理賠所需資料后并給予了相關保險責任項下的理賠。2022.02.28被保險人又像我司遞交二次取內固定手術費的索賠資料,提出此次手術費是因第一次事故導致的索賠要求,因被保險人未在我司續保,且治療已超最長規定期限,故按照條款規定予以拒賠。
案例分析
根據《學生幼兒住院醫療保險》第四條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的第二款規定: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治療仍未結束的、從受傷之日起住院治療最長治療到180日為止。本案被保險人受傷日為2021.06.19日,按照意外傷害受傷日起住院最長治療到180天期限應該是到2021.12.15日。而此次2022.02.28日的二次固定物手術費的產生已超出合同條款規定期限,故我司給予拒賠處理。
消費提示
正值開學季,提醒廣大消費者盡量不要頻繁更換保險公司,以免造成觀察期疾病和二次治療費用的無法正常理賠。
案例簡介
2021年6月19日,赤峰某學校學生因踢足球導致腿部脛骨平臺骨折住院治療,其父在我司為孩子投保了學生幼兒保險,保單期限為2020.06.22日—2021.06.22日,出險后報案于我司查勘人員,我司告知其理賠所需資料后并給予了相關保險責任項下的理賠。2022.02.28被保險人又像我司遞交二次取內固定手術費的索賠資料,提出此次手術費是因第一次事故導致的索賠要求,因被保險人未在我司續保,且治療已超最長規定期限,故按照條款規定予以拒賠。
案例分析
根據《學生幼兒住院醫療保險》第四條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的第二款規定: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治療仍未結束的、從受傷之日起住院治療最長治療到180日為止。本案被保險人受傷日為2021.06.19日,按照意外傷害受傷日起住院最長治療到180天期限應該是到2021.12.15日。而此次2022.02.28日的二次固定物手術費的產生已超出合同條款規定期限,故我司給予拒賠處理。
消費提示
正值開學季,提醒廣大消費者盡量不要頻繁更換保險公司,以免造成觀察期疾病和二次治療費用的無法正常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