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險:因被保險人重大過失造保險標的損失,能獲賠嗎?
【案例簡介】2019年的某日,重慶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XX號造粒車間在生產中突然起火燃燒,火勢失去控制致使整個XX號造粒車間過火,隨后蔓延至相鄰的某公司庫房和生產車間,造成自己的廠房及存貨、相鄰公司的存貨等受損。隨后,消防部門對案件開展了詳細地調查取證工作,認定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在生產流程和日常消防管理存在中管理缺陷,并在火災責任認定書上明確了當事人違規操作的事實。保險人以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事由拒賠,法院審理支持保險人的觀點。
【案例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第四十七條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根據《消防法》規定,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該規定系法律禁止性規定;被保險人作為專業的包裝公司,應當知曉該規定并進行相應的消防知識培訓,同時生產活動使用的材料屬易燃物,更應當提高防火的注意義務。
一審法院認為:火災事故現場管理人員知曉員工用打火機選料未制止,也未進行過消防安全培訓,構成重大過失。二審法院認為:重大過失行為是指行為人不但沒有遵守法律規范對其較高要求,甚至連人們都應當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標準也未達到的行為。專業包裝公司,應當知曉消防法所規定的禁止在危險場所使用明火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消防安全培訓和管理。但某包裝公司明知涉案火災所在的車間系生產塑料顆粒易燃物的車間,卻未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允許或放任員工使用打火機選料的方式,造成火災,屬重大過失行為。
被保險人對工人用火作業縱容放任,造成重大過失,因此即便其購買了保險,也不能獲得理賠。
【案例啟示】
近年來,廣大消費者保險觀念隨著社會發展日益提高,保險成為風險轉移的金融產品。然而,個別保險消費者誤以為購買了保險,就可以疏忽安全管理,放任事故發生,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借此案例提示廣大保險消費者要加強保前、保中風險管控,保后進行風險防范,只有這樣,才能有效保護財產安全。
以案說險:因被保險人重大過失造保險標的損失,能獲賠嗎?
【案例簡介】2019年的某日,重慶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XX號造粒車間在生產中突然起火燃燒,火勢失去控制致使整個XX號造粒車間過火,隨后蔓延至相鄰的某公司庫房和生產車間,造成自己的廠房及存貨、相鄰公司的存貨等受損。隨后,消防部門對案件開展了詳細地調查取證工作,認定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在生產流程和日常消防管理存在中管理缺陷,并在火災責任認定書上明確了當事人違規操作的事實。保險人以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事由拒賠,法院審理支持保險人的觀點。
【案例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第四十七條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根據《消防法》規定,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該規定系法律禁止性規定;被保險人作為專業的包裝公司,應當知曉該規定并進行相應的消防知識培訓,同時生產活動使用的材料屬易燃物,更應當提高防火的注意義務。
一審法院認為:火災事故現場管理人員知曉員工用打火機選料未制止,也未進行過消防安全培訓,構成重大過失。二審法院認為:重大過失行為是指行為人不但沒有遵守法律規范對其較高要求,甚至連人們都應當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標準也未達到的行為。專業包裝公司,應當知曉消防法所規定的禁止在危險場所使用明火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消防安全培訓和管理。但某包裝公司明知涉案火災所在的車間系生產塑料顆粒易燃物的車間,卻未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允許或放任員工使用打火機選料的方式,造成火災,屬重大過失行為。
被保險人對工人用火作業縱容放任,造成重大過失,因此即便其購買了保險,也不能獲得理賠。
【案例啟示】
近年來,廣大消費者保險觀念隨著社會發展日益提高,保險成為風險轉移的金融產品。然而,個別保險消費者誤以為購買了保險,就可以疏忽安全管理,放任事故發生,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借此案例提示廣大保險消費者要加強保前、保中風險管控,保后進行風險防范,只有這樣,才能有效保護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