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簡介
客戶張女士為愛車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險,約定本人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由于車輛平時為男友李先生使用,故車輛相關證件及保單均由李先生保管。
某日該車發生交通事故,李先生攜帶車輛相關證件和保單,前往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業務,要求將賠款賠付至本人賬戶。經核實,李先生非保單被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賠款需劃付至被保險人張女士賬戶,或者提供授權委托材料。李先生不認可處理方案,現場情緒激動,聲稱已自行墊付了車輛維修費用,要求辦理保單批改并執意將理賠款支付其名下。
最終,經過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耐心解釋后,李先生配合提供了相關授權材料、銀行賬戶等,正常申請理賠。
二、案例評析
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第二十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本案中,張女士是保單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李先生是該車的實際使用人,但根據保單合同約定,李先生并非享有保險理賠請求權,也無權單方面對于保單內容進行變更。保險公司從專業角度,向李先生普及保險知識,并成功化解矛盾糾紛,充分保障了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
三、案例啟示
在訂立車輛保險合同時,部分消費者對于合同內關鍵角色名稱的概念不清,在辦理保單變更、申請理賠時,未提供相應材料,導致無法辦理等情況。提醒消費者應正確認識保單中“關鍵名稱”的概念:
投保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被保險人: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車主(車輛所有人):是指擁有機動車輛的自然人或單位。
駕駛員:指機動車駕駛員。通過車輛交通管理部門核考取得駕駛執照,駕駛車輛的人員。
綜上,每個角色所享有的權責不同,賦予保障范圍也大相徑庭,消費者應當全面準確的認知,在辦理保險業務中更加有的放矢。
一、案例簡介
客戶張女士為愛車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險,約定本人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由于車輛平時為男友李先生使用,故車輛相關證件及保單均由李先生保管。
某日該車發生交通事故,李先生攜帶車輛相關證件和保單,前往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業務,要求將賠款賠付至本人賬戶。經核實,李先生非保單被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賠款需劃付至被保險人張女士賬戶,或者提供授權委托材料。李先生不認可處理方案,現場情緒激動,聲稱已自行墊付了車輛維修費用,要求辦理保單批改并執意將理賠款支付其名下。
最終,經過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耐心解釋后,李先生配合提供了相關授權材料、銀行賬戶等,正常申請理賠。
二、案例評析
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第二十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本案中,張女士是保單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李先生是該車的實際使用人,但根據保單合同約定,李先生并非享有保險理賠請求權,也無權單方面對于保單內容進行變更。保險公司從專業角度,向李先生普及保險知識,并成功化解矛盾糾紛,充分保障了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
三、案例啟示
在訂立車輛保險合同時,部分消費者對于合同內關鍵角色名稱的概念不清,在辦理保單變更、申請理賠時,未提供相應材料,導致無法辦理等情況。提醒消費者應正確認識保單中“關鍵名稱”的概念:
投保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被保險人: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車主(車輛所有人):是指擁有機動車輛的自然人或單位。
駕駛員:指機動車駕駛員。通過車輛交通管理部門核考取得駕駛執照,駕駛車輛的人員。
綜上,每個角色所享有的權責不同,賦予保障范圍也大相徑庭,消費者應當全面準確的認知,在辦理保險業務中更加有的放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