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車主秦某為其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2022年6月,秦某駕駛該車與一電單車發生碰撞,導致電單車駕駛員黃某受傷及電單車損壞,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秦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后秦某、黃某與保險公司于2022年7、8月一起前往交警隊調解委員會達成人傷調解協議,約定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傷者黃某30000元,并約定本次事故經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協議,今后各方無涉。后保險公司依照調解協議支付了上述款項。2022年11月份傷者黃某以生活困難為由多次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其誤工費8000元。
【案例分析】
該案件中三方調解協議明確列示,本次事故經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上述協議,協議簽字之時起生效,履行賠付責任后各方權利義務結清,今后各方無涉,表明三方已就案涉事故的所有賠償事宜達成一致,且保司已按三方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完畢相應付款義務,也就意味著涉案糾紛已得到解決。
在簽訂三方調解協議時確認的各方賠償金額應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黃某應遵守三方調解協議的約定,故其再次主張賠付不符合協議的約定。
【消費提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自愿達成的賠償協議,在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的基礎上,賠償協議受法律保護,根據誠信信用原則,各方當事人均應受到協議內容的約束。簽訂調解協議后反悔,有違誠信信用原則。但若受損方舉證證明達成的調解協議明顯有失公平的情況下,可通過仲裁或起訴方式來保障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