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3年2月,張某至保險公司為其“妻子”許某辦理保單查詢及商業險退保。保險公司柜面人員在資料審核查驗中發現,該保單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許某本人,便告知張某需補充可證明其與許某有關聯關系的證明材料,張某當即拒絕,并言辭激烈,堅持要求保險公司立即辦理退保。張某的過激反應引起保險公司柜面人員的警覺,遂通過系統中留存的投保電話聯系到被保險人本人。經了解,張某并非許某丈夫,許某對此事毫不知情,保險公司當即拒絕了張某的業務申請。
據悉在一個月之前,許某的車輛發生過交通事故。在修理廠維修期間,許某曾將自己的相關資料及一張空的銀行卡交給修理廠用于辦理理賠。事后,許某的個人信息遭到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
【案例分析】
本案例是保險公司日常經營過程中比較常見的保單查詢、退保類業務,對于非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辦理此類業務的,在辦理過程中保險公司需認證核實業務辦理人身份,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及財產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十條之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十款之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風險提示】
1、筑牢信息保護“防火墻”。消費者要提升個人保護信息意識,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保險合同等材料,不要輕易向他人泄露。同時警惕各類金融營銷電話及釣魚郵件、短信等,不輕易點擊不明鏈接,在不明網站頁面中填寫個人信息。
2、識破非法代辦“外包裝”。消費者要拒絕非法代辦業務行為,不隨意委托他人代理理賠、不輕易授權他人代辦退保等事宜。若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辦保險的,需親筆簽署委托授權書,確認授權范圍和有效期。
3、 確保個人信息“真實性”。保險消費者向保險公司提供真實、有效、完整的個人信息是非常重要的。消費者在辦理保險業務時,需主動配合保險公司進行身份識別。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如果發生變化,需及時聯系保險公司進行變更,以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情簡介】
2023年2月,張某至保險公司為其“妻子”許某辦理保單查詢及商業險退保。保險公司柜面人員在資料審核查驗中發現,該保單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許某本人,便告知張某需補充可證明其與許某有關聯關系的證明材料,張某當即拒絕,并言辭激烈,堅持要求保險公司立即辦理退保。張某的過激反應引起保險公司柜面人員的警覺,遂通過系統中留存的投保電話聯系到被保險人本人。經了解,張某并非許某丈夫,許某對此事毫不知情,保險公司當即拒絕了張某的業務申請。
據悉在一個月之前,許某的車輛發生過交通事故。在修理廠維修期間,許某曾將自己的相關資料及一張空的銀行卡交給修理廠用于辦理理賠。事后,許某的個人信息遭到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
【案例分析】
本案例是保險公司日常經營過程中比較常見的保單查詢、退保類業務,對于非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辦理此類業務的,在辦理過程中保險公司需認證核實業務辦理人身份,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及財產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十條之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十款之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風險提示】
1、筑牢信息保護“防火墻”。消費者要提升個人保護信息意識,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保險合同等材料,不要輕易向他人泄露。同時警惕各類金融營銷電話及釣魚郵件、短信等,不輕易點擊不明鏈接,在不明網站頁面中填寫個人信息。
2、識破非法代辦“外包裝”。消費者要拒絕非法代辦業務行為,不隨意委托他人代理理賠、不輕易授權他人代辦退保等事宜。若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辦保險的,需親筆簽署委托授權書,確認授權范圍和有效期。
3、 確保個人信息“真實性”。保險消費者向保險公司提供真實、有效、完整的個人信息是非常重要的。消費者在辦理保險業務時,需主動配合保險公司進行身份識別。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如果發生變化,需及時聯系保險公司進行變更,以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