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5月15日,楊某駕駛標的車與三者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標的車上一人受傷的事故。經保險公司現場核實發現,標的車按照“非營運”貨車投保,而車輛實際從事“貨拉拉”運輸。保險公司理賠員告知,車輛在未通知保險公司的情況下,擅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用于運輸,導致被保險機動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在此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案涉車輛損失的,屬于商業保險的免除責任,建議楊某及時到保險公司批改保單的實際車輛性質,確保后期得到更多的合法權益和有效保障。面對保險公司獲取車輛從事貨物運輸的有力證據,楊某承認車輛用于營運且未到保險公司辦理變更,表示接受保險公司的拒賠決定。
【案情分析】
此案中,在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已經充分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的情況下,免責條款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楊某未通知保險公司即擅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導致車輛發生事故的風險顯著增加,保險公司有權依據合同約定拒絕賠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合同依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2020版)》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第十條第(三)款約定: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風險提示】
1. 消費者在購買車輛保險時,應根據自身車輛實際狀況、實際使用狀態等因素,選擇相應保險條款進行投保。應注意不同條款保險產品,厘定保險費率不同,所保障范圍也不同,避免因選擇不對稱的保險產品,導致風險自擔。
2. 消費者與保險公司確定投保方案后,應清楚了解自身投保的險種及保額等情況。在投保單簽字前,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中責任免責、免賠額、責任限額及特別約定等內容。
3. 當消費者發生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等情況時,應及時通知承保的保險公司,辦理相關手續。避免因未履行告知義務,影響保險事故理賠。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15日,楊某駕駛標的車與三者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標的車上一人受傷的事故。經保險公司現場核實發現,標的車按照“非營運”貨車投保,而車輛實際從事“貨拉拉”運輸。保險公司理賠員告知,車輛在未通知保險公司的情況下,擅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用于運輸,導致被保險機動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在此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案涉車輛損失的,屬于商業保險的免除責任,建議楊某及時到保險公司批改保單的實際車輛性質,確保后期得到更多的合法權益和有效保障。面對保險公司獲取車輛從事貨物運輸的有力證據,楊某承認車輛用于營運且未到保險公司辦理變更,表示接受保險公司的拒賠決定。
【案情分析】
此案中,在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已經充分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的情況下,免責條款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楊某未通知保險公司即擅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導致車輛發生事故的風險顯著增加,保險公司有權依據合同約定拒絕賠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合同依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2020版)》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第十條第(三)款約定: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風險提示】
1. 消費者在購買車輛保險時,應根據自身車輛實際狀況、實際使用狀態等因素,選擇相應保險條款進行投保。應注意不同條款保險產品,厘定保險費率不同,所保障范圍也不同,避免因選擇不對稱的保險產品,導致風險自擔。
2. 消費者與保險公司確定投保方案后,應清楚了解自身投保的險種及保額等情況。在投保單簽字前,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中責任免責、免賠額、責任限額及特別約定等內容。
3. 當消費者發生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等情況時,應及時通知承保的保險公司,辦理相關手續。避免因未履行告知義務,影響保險事故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