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險:關注過戶車保險!
【典型案例】:
2022年7月,老王為其剛畢業的兒子小王經人介紹購買一輛二手車。2023年2月25日,小王與朋友外出前往平和高峰谷游玩時,不慎碰撞騎電動車李某,導致車輛損壞與李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小王轉彎時未讓直行電動車,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后李某經鑒定九級傷殘,起訴至法院,判決需賠付李某合計304560。因老王購買二手車后未與前車主商議到保險公司辦理車輛保險過戶手續,前任車主吳先生已于2022年7月對商業險辦理退保,導致事故時小王車輛未購買商業險,交強險滿保額賠付200000元后,小王仍需賠付李某104560元。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隨著人們消費觀念的成熟,糾正了“只買貴的,不買對的”的消費觀念,選對的才是最正確的。在交通方面,二手車逐漸被越來越多的消費者認可。案件中小王購買二手車,未及時變更保險,導致小王車輛未購買商業險,發生事故后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風險提示】:
因經濟、實惠,目前二手車越來越多,購買二手車時不僅要關注車輛所有權的過戶,也應及時關注保險的變更。車輛過戶僅是行駕證上登記的車輛所有權人的變更,但保險仍是原投保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投保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若是未及時關注車輛保險情況,可能導致保險脫保,當發生事故時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以案說險:關注過戶車保險!
【典型案例】:
2022年7月,老王為其剛畢業的兒子小王經人介紹購買一輛二手車。2023年2月25日,小王與朋友外出前往平和高峰谷游玩時,不慎碰撞騎電動車李某,導致車輛損壞與李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小王轉彎時未讓直行電動車,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后李某經鑒定九級傷殘,起訴至法院,判決需賠付李某合計304560。因老王購買二手車后未與前車主商議到保險公司辦理車輛保險過戶手續,前任車主吳先生已于2022年7月對商業險辦理退保,導致事故時小王車輛未購買商業險,交強險滿保額賠付200000元后,小王仍需賠付李某104560元。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隨著人們消費觀念的成熟,糾正了“只買貴的,不買對的”的消費觀念,選對的才是最正確的。在交通方面,二手車逐漸被越來越多的消費者認可。案件中小王購買二手車,未及時變更保險,導致小王車輛未購買商業險,發生事故后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風險提示】:
因經濟、實惠,目前二手車越來越多,購買二手車時不僅要關注車輛所有權的過戶,也應及時關注保險的變更。車輛過戶僅是行駕證上登記的車輛所有權人的變更,但保險仍是原投保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投保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若是未及時關注車輛保險情況,可能導致保險脫保,當發生事故時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