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改變營運性質,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以案說險”案例
(一)案件簡介
2023年1月9號,由胡某駕駛純電動廂式運輸車車上載有板材等貨物,因雨天路滑緊急剎車導致車上貨物撞到本車車廂,造成標的車廂受損。保險公司現場核實確認,胡某駕駛的車輛投保時登記的使用性質是企業非營業用車,但實際出險時車身貼有某貨運公司營運標志,保險期間內有多次營運記錄且本次出險時客戶正在從事運營活動,其保單特別約定寫明:經投保人確認,本保單被保險車輛實際用途為非營運,如出險時車輛使用性質與本保單約定不符,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故保險公司拒絕承擔商業險的賠償責任。胡某對此不認可,投訴保險公司要求給予理賠。最終,保險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保險合同條款,對該案商業險予以拒賠處理。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郭某在未通知保險公司的情況下,私自將車輛的用途從非經營車輛變更為營運性車輛,在保險期間內多次從事營運活動,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車輛出險時是否處于營運狀態不影響車輛改變使用性質、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事實,保險公司有權依約拒絕賠付商業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三)風險提示
1、被保險人應及時履行通知義務。保險合同的訂立遵循最大誠信的基本原則,保險合同成立之時,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費與保險公司承保的責任是一種對價關系,如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其面臨的危險程度可能發生顯著變化,被保險人負有及時通知義務,讓保險公司對投保車輛的現實狀況進行重新評估,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是變更承保條件。保險人會根據告知內容決定是否予以承保,投保前消費者應如實告知保險人,消費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可以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有權解決保險合同。
2、了解相應法律責任。若被保險人未履行上述通知義務,且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商業車險的賠償責任。
車輛改變營運性質,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以案說險”案例
(一)案件簡介
2023年1月9號,由胡某駕駛純電動廂式運輸車車上載有板材等貨物,因雨天路滑緊急剎車導致車上貨物撞到本車車廂,造成標的車廂受損。保險公司現場核實確認,胡某駕駛的車輛投保時登記的使用性質是企業非營業用車,但實際出險時車身貼有某貨運公司營運標志,保險期間內有多次營運記錄且本次出險時客戶正在從事運營活動,其保單特別約定寫明:經投保人確認,本保單被保險車輛實際用途為非營運,如出險時車輛使用性質與本保單約定不符,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故保險公司拒絕承擔商業險的賠償責任。胡某對此不認可,投訴保險公司要求給予理賠。最終,保險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保險合同條款,對該案商業險予以拒賠處理。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郭某在未通知保險公司的情況下,私自將車輛的用途從非經營車輛變更為營運性車輛,在保險期間內多次從事營運活動,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車輛出險時是否處于營運狀態不影響車輛改變使用性質、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事實,保險公司有權依約拒絕賠付商業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三)風險提示
1、被保險人應及時履行通知義務。保險合同的訂立遵循最大誠信的基本原則,保險合同成立之時,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費與保險公司承保的責任是一種對價關系,如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其面臨的危險程度可能發生顯著變化,被保險人負有及時通知義務,讓保險公司對投保車輛的現實狀況進行重新評估,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是變更承保條件。保險人會根據告知內容決定是否予以承保,投保前消費者應如實告知保險人,消費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可以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有權解決保險合同。
2、了解相應法律責任。若被保險人未履行上述通知義務,且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商業車險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