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3年1月,金先生辦理車險時發現,除需正常繳納2023年度車船稅,還被要求補繳2022年全年車船稅。經詢問得知,劉先生在2021年12月30日投保交強險時繳納2021年度車船稅。但2022年其并未向稅務部門繳納當年車船稅,也未在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業務。因此,金先生本次辦理投保業務時,不僅需要繳納2023年的車船稅,還需補繳2022年的全年稅款。
車船稅作為財產稅的一種,是國家依法對車輛、船舶這類財產征稅,車主在擁有車輛期間每年都需要繳納車船稅。保險機構僅作為代收單位,有關車船稅的相關政策都是由稅務部門制訂并發布的。
溫馨提示:
車船稅所屬期并不等同于保險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此,新購置車輛在投保時繳納的是購置當月起至本年末的車船稅,存續車輛續保繳納的是當年全年的車船稅。絕大多數的交強險是跨年度繳納的,保險期間一般是“從當年的某一天到次年的某一天”。 不同于車船稅按自然年度征收、不允許跨年度提前征收的方式。
案情簡介
2023年1月,金先生辦理車險時發現,除需正常繳納2023年度車船稅,還被要求補繳2022年全年車船稅。經詢問得知,劉先生在2021年12月30日投保交強險時繳納2021年度車船稅。但2022年其并未向稅務部門繳納當年車船稅,也未在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業務。因此,金先生本次辦理投保業務時,不僅需要繳納2023年的車船稅,還需補繳2022年的全年稅款。
車船稅作為財產稅的一種,是國家依法對車輛、船舶這類財產征稅,車主在擁有車輛期間每年都需要繳納車船稅。保險機構僅作為代收單位,有關車船稅的相關政策都是由稅務部門制訂并發布的。
溫馨提示:
車船稅所屬期并不等同于保險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此,新購置車輛在投保時繳納的是購置當月起至本年末的車船稅,存續車輛續保繳納的是當年全年的車船稅。絕大多數的交強險是跨年度繳納的,保險期間一般是“從當年的某一天到次年的某一天”。 不同于車船稅按自然年度征收、不允許跨年度提前征收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