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于網絡,侵刪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張某致電某保險公司為其“母親”調取電子保單,工作人員在信息核對時發現張某對其“母親”姓名、身份證號碼核對均不流暢,且其聲音背景嘈雜,工作人員告知張某,因車輛投保人、被保險人和車主均為其“母親”,可請其母親通過官微查詢保單信息,也可直接下載。但是張某百般阻攔,一直強調其母親不會使用,需由他代辦。張某的異常行為引起工作人員的警覺,遂告知張某,如果代辦需提供母子的關系證明,張某答復回去找后掛斷電話。
為了保障客戶的信息安全,工作人員通過電話聯系到被保險人本人。經了解,張某并非被保險人于某的兒子,于某對其毫不知情。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十條之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十款之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需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本案例是保險公司日常經營過程中常見的保單查詢、下載業務,對于非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辦理此類業務的,在辦理過程中保險公司需核實業務辦理人身份,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及財產安全。
【消費提醒】
消費者要提升個人保護信息意識,妥善保管好自身的身份證、銀行卡、保險合同等材料,不要輕易向他人泄露。同時警惕各類金融營銷電話及釣魚郵件、短信等,不輕易點擊不明鏈接,在不明網站頁面中填寫個人信息。
消費者向保險公司提供真實、有效、完整的個人信息是非常重要的。消費者在辦理保險業務時,需主動配合保險公司進行身份識別,信息變動時及時聯系保險公司進行變更,以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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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3年3月,張某致電某保險公司為其“母親”調取電子保單,工作人員在信息核對時發現張某對其“母親”姓名、身份證號碼核對均不流暢,且其聲音背景嘈雜,工作人員告知張某,因車輛投保人、被保險人和車主均為其“母親”,可請其母親通過官微查詢保單信息,也可直接下載。但是張某百般阻攔,一直強調其母親不會使用,需由他代辦。張某的異常行為引起工作人員的警覺,遂告知張某,如果代辦需提供母子的關系證明,張某答復回去找后掛斷電話。
為了保障客戶的信息安全,工作人員通過電話聯系到被保險人本人。經了解,張某并非被保險人于某的兒子,于某對其毫不知情。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十條之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十款之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需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本案例是保險公司日常經營過程中常見的保單查詢、下載業務,對于非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辦理此類業務的,在辦理過程中保險公司需核實業務辦理人身份,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及財產安全。
【消費提醒】
消費者要提升個人保護信息意識,妥善保管好自身的身份證、銀行卡、保險合同等材料,不要輕易向他人泄露。同時警惕各類金融營銷電話及釣魚郵件、短信等,不輕易點擊不明鏈接,在不明網站頁面中填寫個人信息。
消費者向保險公司提供真實、有效、完整的個人信息是非常重要的。消費者在辦理保險業務時,需主動配合保險公司進行身份識別,信息變動時及時聯系保險公司進行變更,以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