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2022年5月15日,胡某駕駛電動三輪車由西向東行駛至道路交叉口處向北轉彎時,與由東向西行駛的白某駕駛的中型普通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雙方車輛嚴重受損,電動三輪車駕駛員胡某及乘車人周某重傷。 此時,周某正在ICU搶救,胡某身負重傷,無法同保險公司人員進行電話溝通。因當時正值疫情管控期間,醫院僅允許一人探視陪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無法進入醫院實地走訪調查。在此情況下,一位自稱是胡某和周某聘請的“楊律師”出現,稱二位傷者的5萬元醫療費用均由自己墊付。 這位“楊律師”運用各種花言巧語騙取了胡某的信任,稱如果由自己幫其向保險公司索賠,至少可以得到25萬元的保險賠償金;若是胡某自己去索賠,最多理賠15萬元左右,并且索賠時間長,可能要幾年才能拿到賠款。胡某信以為真,將后續向保險公司索賠事宜全權委托給"楊律師"處理,對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電話和探訪則一概不予理睬,堅持表示已聘請“律師”,要求保險公司與“律師”協商。 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發現,“楊律師”幫助二位傷者遞交的索賠材料存在重大疑點,根據周某前期的病例資料顯示,其傷殘等級并不能達到“楊律師”對其承諾的九級。“楊律師”在同保險公司和周某溝通時,有夸大事實、意圖騙取保險賠償的嫌疑。隨后,保險公司繼續堅持與二位傷者進行溝通,告知其騙保需承擔的法律責任。最終保險公司按法律規定,結合傷者的實際傷情,足額賠償了19.9萬元。 但是,由于"楊律師"和胡某前期簽訂了"代理合同",在胡某收到保險公司賠款后,拿走了30%的"代理費"及起初墊付的5萬元醫療費,胡某悔不當初。 法律依據 在交通事故處理中,"人傷黃牛"經常利用保險消費者對司法鑒定流程不熟悉的因素,專門為交通事故傷者代理索賠,采取買斷案件或收取服務費模式來獲取不當利益。由于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在理賠款中占比較高、金額較大,且直接與傷者的傷殘等級掛鉤,根據《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對傷殘進行的評定中,傷殘等級每上升一級,就可多獲賠款,于是"人傷黃牛"就通過各種弄虛作假的手段,提高傷殘等級,謀求利益最大化。 從刑事責任的角度來看,在保險事故中鑒定人或當事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共犯論處,所以提供虛假的證明也是屬于保險詐騙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消保提示 1、保險消費者發生保險事故后,應在事故現場立刻向保險公司報案; 2、保險消費者進行傷殘鑒定前,請咨詢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需共同委托預約鑒定,保險公司派員參與,避免理賠產生爭議; 3、保險消費者切勿輕信在醫院、法醫鑒定所、修理廠等周邊蹲點的所謂"索賠代理",切勿隨意泄露個人信息和出險信息。勿因貪小便宜,而導致自身利益受損。 目前,為提高保險理賠效率,許多保險公司已提供多項人傷理賠服務便民舉措,如與合作醫院建立綠色急救通道、預付醫療費用、共同委托鑒定、提供調解服務等,賠付標準嚴格參照法律法規文件,使保險理賠更公平公正,透明及時。保險消費者盲目聽信"人傷黃牛"的建議,會導致自己損失保險賠償款,更嚴重的會讓自己也變成保險詐騙案的參與者,接受法律的制裁。
案例回顧 2022年5月15日,胡某駕駛電動三輪車由西向東行駛至道路交叉口處向北轉彎時,與由東向西行駛的白某駕駛的中型普通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雙方車輛嚴重受損,電動三輪車駕駛員胡某及乘車人周某重傷。 此時,周某正在ICU搶救,胡某身負重傷,無法同保險公司人員進行電話溝通。因當時正值疫情管控期間,醫院僅允許一人探視陪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無法進入醫院實地走訪調查。在此情況下,一位自稱是胡某和周某聘請的“楊律師”出現,稱二位傷者的5萬元醫療費用均由自己墊付。 這位“楊律師”運用各種花言巧語騙取了胡某的信任,稱如果由自己幫其向保險公司索賠,至少可以得到25萬元的保險賠償金;若是胡某自己去索賠,最多理賠15萬元左右,并且索賠時間長,可能要幾年才能拿到賠款。胡某信以為真,將后續向保險公司索賠事宜全權委托給"楊律師"處理,對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電話和探訪則一概不予理睬,堅持表示已聘請“律師”,要求保險公司與“律師”協商。 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發現,“楊律師”幫助二位傷者遞交的索賠材料存在重大疑點,根據周某前期的病例資料顯示,其傷殘等級并不能達到“楊律師”對其承諾的九級?!皸盥蓭煛痹谕kU公司和周某溝通時,有夸大事實、意圖騙取保險賠償的嫌疑。隨后,保險公司繼續堅持與二位傷者進行溝通,告知其騙保需承擔的法律責任。最終保險公司按法律規定,結合傷者的實際傷情,足額賠償了19.9萬元。 但是,由于"楊律師"和胡某前期簽訂了"代理合同",在胡某收到保險公司賠款后,拿走了30%的"代理費"及起初墊付的5萬元醫療費,胡某悔不當初。 法律依據 在交通事故處理中,"人傷黃牛"經常利用保險消費者對司法鑒定流程不熟悉的因素,專門為交通事故傷者代理索賠,采取買斷案件或收取服務費模式來獲取不當利益。由于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在理賠款中占比較高、金額較大,且直接與傷者的傷殘等級掛鉤,根據《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對傷殘進行的評定中,傷殘等級每上升一級,就可多獲賠款,于是"人傷黃牛"就通過各種弄虛作假的手段,提高傷殘等級,謀求利益最大化。 從刑事責任的角度來看,在保險事故中鑒定人或當事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共犯論處,所以提供虛假的證明也是屬于保險詐騙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消保提示 1、保險消費者發生保險事故后,應在事故現場立刻向保險公司報案; 2、保險消費者進行傷殘鑒定前,請咨詢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需共同委托預約鑒定,保險公司派員參與,避免理賠產生爭議; 3、保險消費者切勿輕信在醫院、法醫鑒定所、修理廠等周邊蹲點的所謂"索賠代理",切勿隨意泄露個人信息和出險信息。勿因貪小便宜,而導致自身利益受損。 目前,為提高保險理賠效率,許多保險公司已提供多項人傷理賠服務便民舉措,如與合作醫院建立綠色急救通道、預付醫療費用、共同委托鑒定、提供調解服務等,賠付標準嚴格參照法律法規文件,使保險理賠更公平公正,透明及時。保險消費者盲目聽信"人傷黃牛"的建議,會導致自己損失保險賠償款,更嚴重的會讓自己也變成保險詐騙案的參與者,接受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