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紹
2022年4月,客戶蘇某在廣東省茂名市駕駛粵KK2**過程中與三者王某駕駛的粵KEK***發(fā)生碰撞,造成王某受傷。后王某在住院期間有代理人介入,與其簽訂“全權“代理協(xié)議,承諾幫王某一案包辦。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在跟蹤回訪過程中,多次向王某說明調(diào)解流程與理賠服務,但其仍不愿相信保險公司。事后王某多次詢問代理人理賠進度,代理人態(tài)度急轉而下,多次敷衍搪塞,不告知王某后續(xù)處理事宜,存在故意隱瞞情形。
二、案例分析
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范圍如下:(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qū)、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律師法》第二條規(guī)定,“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zhí)業(yè)人員”。
事實上,所謂的代理人不一定具備代理資質,也不符合民間代理的條件,只是利用信息差向消費者收取高額代理費,并用少量資金買斷傷者的賠付追索權,并不會“按約定”幫傷者獲取大額賠償款,有些甚至出售委托人信息,造成個人信息泄露。
三、風險提示
受害者對于代理的理解往往存在字面意義的誤區(qū),同時自身也缺乏對法律知識的了解,令不少黃牛代理鉆了空子,使用黃牛代理這一行為不一定能獲得合法權益,反而可能導致當事人的利益受損。建議廣大市民不要使用黃牛代理交通事故處理服務,以免陷入法律糾紛。當存在理賠疑問時可先咨詢保險公司了解,確保心中有數(sh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