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簡介
某天,客戶鄺女士為自己購買了份醫療險,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因“左上肺微浸潤腺癌、右上肺微浸潤腺癌等”到廣州醫院住院治療,并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根據鄺女士提交的理賠材料后作出拒賠告知并解除該份保險合同,鄺女士十分不解為何不能夠賠付且還要解除保險合同?
二、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16條第1款:“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被保險人鄺女士病歷顯示曾在 2021 年 08 月 08 日 CT 提示雙肺多發結節,于 2021 年 08 月 25 日病理提示右上肺結節微浸潤腺癌,鄺女士在投保前未如實告知自身健康情況,根據保險法及保險合同相關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對該合同予以解除,對本次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三、案例啟示
消費者在購買健康險產品時,切記要如實告知保險公司自身的健康情況,避免因未如實告知面臨無法獲得保險保障的情況。
(本案例由中國太保產險河源中支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