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簡述
謝某在某財險公司購買了一份個人醫療保險,業務經辦詳細詢問其身體狀況和有無既往病史,客戶均表示無異常。后續出險了提交相關資料進行理賠申請。保險公司根據謝某提交的理賠材料審核后,向謝某發出拒賠告知函并解除保險合同,為何會解除保險合同呢?
二、案件分析
謝某在投保時,業務經辦詳細詢問其身體狀況和有無既往病史,客戶均表示無異常。保險公司根據謝某提交的理賠材料得知謝某有慢性胃炎10余年,經與謝某溝通,謝某稱從親戚處了解到,只要投保時不告知公司自己真實身體狀況,就會成功投保,后續申請理賠時可能會順利理賠。因此投保時工作人員詢問其是否有既往病史,謝某選擇隱瞞病情,表示什么都不知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謝某在投保前故意未如實告知,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三、案件提示
在現實中,由于消費者在投保時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后續產生理賠糾紛很常見。投保人在投保時,一定要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和產品責任,務必對保險公司所詢問的既往病史和健康狀況等問題進行如實告知,不得有任何隱瞞欺詐,以更好得到保險保障。
(本案例由中國太保產險陽江中支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