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險:車輛過戶后,保險要過戶么?
案例簡介:
陸先生購買了一輛二手車,在辦理車輛過戶時,因原車主王先生當日未攜帶車輛保險過戶所需材料,僅口頭承諾將機動車商業險及交強險一并給陸先生,并且為了打消陸先生的疑慮,原車主王先生當即撥通了保險公司電話核實車輛投保情況。車輛過戶后,由于陸先生忙于工作,一直未向原車主王先生索要車輛保險單所需過戶材料并向保險公司提交變更手續,總覺得車輛有保險就可以了。某日,陸先生駕車不慎發生交通事故,向保險公司報案時才發現該車輛僅剩交強險,商業險已終止合同,原車主王先生已將商業險辦理了退保,最終現車主陸先生只能自行承擔本車損失。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1.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2.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3.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交強險作為法定強制保險,在保險合同成立后,按照《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并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
綜上條款所述,當車輛轉賣后,原車主作為保單投保人,仍保留對保險合同申請變更和退保的權利,如雙方僅口頭約定并未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而未及時變更保單信息,對新車主來說就存在風險。此案中陸先生就是對車輛商業險已退保并不知情,導致車輛發生事故無法獲得保險理賠。
服務提示:
1.購買二手車時,新車主在確認車輛車況的同時,務必仔細確認車輛保險情況,并在簽訂車輛交易合同前,買賣雙方需就保險過戶情況達成一致意見并保留雙方簽字確認的書面協議,以保障雙方的權益。
2.如賣方同意轉讓保險時,保險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后,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并辦理保險合同變更手續,避免未及時過戶而影響理賠。
3.如賣方不同意轉讓保險時,新車主需及時自行重新購買商業險。
以案說險:車輛過戶后,保險要過戶么?
案例簡介:
陸先生購買了一輛二手車,在辦理車輛過戶時,因原車主王先生當日未攜帶車輛保險過戶所需材料,僅口頭承諾將機動車商業險及交強險一并給陸先生,并且為了打消陸先生的疑慮,原車主王先生當即撥通了保險公司電話核實車輛投保情況。車輛過戶后,由于陸先生忙于工作,一直未向原車主王先生索要車輛保險單所需過戶材料并向保險公司提交變更手續,總覺得車輛有保險就可以了。某日,陸先生駕車不慎發生交通事故,向保險公司報案時才發現該車輛僅剩交強險,商業險已終止合同,原車主王先生已將商業險辦理了退保,最終現車主陸先生只能自行承擔本車損失。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1.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2.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3.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交強險作為法定強制保險,在保險合同成立后,按照《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并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
綜上條款所述,當車輛轉賣后,原車主作為保單投保人,仍保留對保險合同申請變更和退保的權利,如雙方僅口頭約定并未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而未及時變更保單信息,對新車主來說就存在風險。此案中陸先生就是對車輛商業險已退保并不知情,導致車輛發生事故無法獲得保險理賠。
服務提示:
1.購買二手車時,新車主在確認車輛車況的同時,務必仔細確認車輛保險情況,并在簽訂車輛交易合同前,買賣雙方需就保險過戶情況達成一致意見并保留雙方簽字確認的書面協議,以保障雙方的權益。
2.如賣方同意轉讓保險時,保險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后,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并辦理保險合同變更手續,避免未及時過戶而影響理賠。
3.如賣方不同意轉讓保險時,新車主需及時自行重新購買商業險。